内容简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在这部宪法通过以前,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都等五个部分,共计106个条文。“五四宪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座里程碑。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了修改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计30个条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共计60条。从那时起,正是我国经历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时期。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全国人民全面清理“”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1978年宪法很快就不能适应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宪法,也就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现行宪法通过后,为与中国社会发生的变革相适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先后四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作了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1)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第二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至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理论正式写入宪法序言作为指导思想,明确提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纲”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八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序言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确定了“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提法,提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体】
第二条【政体】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
1诉讼过程中保护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族语言的自由
第五条【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行政法规等违反宪法时的处理
3其他规范冲突的解决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七条【国有经济】
第八条【集体经济】
第九条【自然资源】
4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5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第十条【土地制度】
6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标准
7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设立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8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十一条【非公有经济】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生活、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机关及公务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
9如何判别罪与非罪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10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民资格、平等及人权】
11国籍的取得
12国籍的丧失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精神病人是否享有选举权
14服刑人员、被羁押人员、受劳动教养人员、受拘留处罚的人员是否享有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
15成立出版单位的条件
16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
17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18逮捕的程序
19拘留的程序
20非法搜查身体的法律责任
21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
22对他人人格进行侮辱、诽谤或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23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24可以依法检查公民通信的主体
25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
26公民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形
27提出国家赔偿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28干涉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
29虐待的法律责任
30拐卖妇女、儿童,拐骗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31免服兵役的情形
32不得服兵役的情形
33兵役的征集
34兵役的缓征、不征集
第五十六条【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