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系列丛书,是我社秉承宣传民主法制出版宗旨,向广大公民讲解法律内涵而出版的重要系列普法读物。经过多年的努力,这些系列读物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的反响,得到了业内和广大读者的认可。2011年3月10日,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了更好地宣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将已出版的重要的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系列丛书,经过精心挑选后,进行再版,并将其纳入我社申报的国家出版基金“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纪实’’项目。
再版中,我们规范了本套丛书的体例,为方便读者更系统地学习和使用相关法律,还增加了常用的司法解释。本系列丛书的体例为:第一部分,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第二部分,立法文件;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同时,对有些内容根据情况变化,也进行了编辑加工。
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后记
摘要与插图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七条’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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