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十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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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十三卷)》收录的是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第十二届大会的内容。
本届大会于2013年9月14日和1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中心下属中日民商法研究会主办,湖南大学法学院和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协办,在长沙召开。

目录

目录
民法
日本债法修改讨论中的格式条款规制(草译)道垣内弘人周江洪
日本民法改正中的消费者法问题大村敦志渠遥
日本的消费者团体诉讼王晨
论消费者的民事主体定位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解释李国强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相当程度的可能性”法理张瑞辉
商法
滥用型公司分立与债权人保护
——基于公司法的路径早川胜蔡元庆
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法律构造及法律责任田泽元章蔡元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蔡元庆
企业集团结构形态比较与问题探讨姜一春耿浩健
商业保险下大病医保模式探究李伟群
保险法司法解释的意义及对保险实务的影响岳卫
法律实务
中国反垄断法律实务动态吴鹏程诚
对日商事法律服务领域相关动态刘新宇
公司登记中的实体确认加藤政也渠涛
因《外国人登录法》的废止引起的其他相关问题郑英模渠遥
中国备用信用证的法律与案例回顾金赛波
其他
中国城镇化建设中城投债融资的法律反思
——以日本地方债为借鉴李立新
日本规范放贷业的新动向及其启示郭娅丽
附录
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第十二届大会
本届大会会议记录
日本法律文献的阅读方法
《中日民商法研究》注释体例(试行)

摘要与插图

《中日民商法研究》创办缘起
中国近代之继受外国法,始于20世纪初。1902年光绪皇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设修订法律馆主持法典起草。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派侍郎董康等赴日本考察裁判、监狱等制度,邀请民法学者梅谦次郎到中国讲学并协助起草民法典。梅谦次郎因故不能应邀,东京控诉院判事松冈义正。同时应邀来华的日本学者有帝国大学刑法教授冈田朝太郎、司法省事务官小河滋次郎、帝国大学商法教授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于是年来华,就任京师法律学堂民法教习。1908年,开始编纂民法典,采德国民法之五编制体例,由松冈义正起草总则编、物权编和债编,由修订法律馆编纂、日本中央大学法学士高种等三人起草亲属编和继承编。可见中国近现代民商法和民商法学,得日本民商法和民商法学之助益甚多。改革开放以来的民商事立法,如1999年的合同法,参考日本立法、学说之处亦复不少。目前进行中的民法典编纂,尤应着重吸取日本民法百余年间累积之宝贵经验。于是联络学界同仁,设立纯粹民间性质之中日民商法学术研究会,旨在推进中日民商立法学说判例之比较研究,增进中日两国民商法学者间的学术交流,为研究成果之及时刊发流布,并创办《中日民商法研究》系列论文集。
  
梁慧星
2002年11月25日
开卷语
本卷收录的是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第十二届大会的内容。
本届大会于2013年9月14日和1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中心下属中日民商法研究会主办,湖南大学法学院和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协办,在长沙召开。
参加本届大会的主要代表如下。
中方: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日民商法研究会会长),段匡(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徐涤宇(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白国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惠明(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元庆(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牟宪魁(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智操(湖南大众传媒学院教授),解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岳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其木提(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慧(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国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燚(大连外国语学院应用英语学院副教授),陈永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白巴根(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娅丽(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副教授),李立新(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寅(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张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吴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新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鲍荣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赛波(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渠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等。
湖南大学党委副书记栾永玉教授到会致辞,并为会议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法学院党委书记和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任徐涤宇两位民法学者亲自督导,在各方面为会议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罗马法系研究中心副主任张红先生和会务组各位老师和同学们为会议提供了热情周到的服务;各位民商法学专业的老师们拨冗参会,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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