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事裁判的指导规则与案例汇纂》收集的大量案例均来自司法实践,经过作者的筛选和提炼,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呈现给读者,对于我们了解司法实践的真实状况,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具有重大参考价值。在本书中,作者并不满足于案例的呈现,更从案例中归纳出指导规则。这些指导规则既是以往司法经验的总结,又对此后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功能,甚为珍贵。可以说,本书集司法实用性与法学资料性于一体,使用价值恒久,值得案头存留、书架备查。
目录
总目录
具体法治的案例表达——实践刑法学的推进(代序) / 1
第一章刑事裁判摘要——以《人民法院公报》为中心 /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
第三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第四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第五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第六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第七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第八章逃税罪 /
第九章骗取出口退税罪 /
第十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第十一章非法经营罪 /
第十二章故意杀人罪 /
第十三章故意伤害罪 /
第十四章罪 /
第十五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第十六章绑架罪 /
第十七章侵犯通信自由罪 /
第十八章抢劫罪 /
第十九章盗窃罪 /
第二十章诈骗罪 /
第二十一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第二十二章伪证罪 /
第二十三章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第二十四章妨害作证罪 /
第二十五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第二十六章窝藏、包庇罪 /
第二十七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第二十八章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第二十九章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第三十章放纵走私罪 /
第三十一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代跋:刑法知识转型的实践之维 /
案例索引 /
后记 /
摘要与插图
2011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中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取得重大进展,按照我国学者中国法治理论“三波”的划分法,此为第二波,即以1997年之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论为标志,参见程燎原:《中国法治政体问题初探》,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代自序第2页。同时也意味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从“法制时代”到“法治时代”的理念转变,也需要从“立法时代”到“修法时代”的立法重心转变,还需要从“立法时代”到“解释时代”的法治路径转变。立足于此种时代背景,此处就具体法治与案例表达的关联问题作些思考。一、法治的多维表达
(一)法治的话语表达
随着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变化,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作为社会主义大国的中国和平崛起,世界格局的几个大极(美国、欧盟、金砖国家)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综合国力的竞争是、全领域的,其中,意识形态、文明话语、科学技术等软实力竞争越来越占重要地位。近年来,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逐步推进,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如何建构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以主动、有效应对西方在人权、法治等意识形态领域的挑战,开始成为官方和学界所关注的重大课题。例如,我国学者立足“我国法治意识形态近些年来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局面,社会各方面对中国法治的应有形态及理想图景存在认识上分歧”这一背景,提出有必要“加强我国法治意识形态的自主化建设,即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主张,先归纳西方法治意识形态中“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若干特点,并从“对法治的虚幻化认识”、“被现代社会所背弃”、“传播中搭载着西方势力的政治企图”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得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不足为信”的结论,接着从“法治意识形态内生和外引的关系”、“人类法治发展的趋势”、“重振社会主义法系的历史责任”、“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进程”四个方面论述“我国法治意识形态自主化建设必要性”,同时提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话语”、“坚持实践主义的话语立场”、“倡导创新性话语思维”、“保持开放性的话语姿态”四条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原则。参见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又如,有学者认为,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是一个极为紧迫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法学的未来。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民族语言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法制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有机结合;合理借鉴中外法律遗产与立足现实的理论创新的有机结合。参见李龙:《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代序言“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第1~14页。
在我看来,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如何看待法治的地方性话语与普适性话语的关系。法治是人类社会发现的有效和可行的治理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随着古代法治、近代法治、现代法治、后现代法治,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发达国家法治、发展中国家法治,英美法系法治、大陆法系法治,英国法治、美国法治、德国法治、法国法治、中国法治的划分,与之相适应,就会存在不同的法治话语。当然,这些不同的划分属于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各自之间总是在凸显出特殊性的同时又存在普遍性。
就当下中国法治话语的建构而言,主要的就是要处理好“古今”与“中西”的关系,前者主要涉及传统法治话语的继承、发展与创新的问题,后者主要涉及合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