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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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当代刑法问题与社会发展暨时代变迁息息相关。本书力图紧扣时代脉搏,体现前沿性与现实性,论述了刑法与宪法暨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当代刑事政策、社会危害性理论、犯罪构成模式和刑罚改革等刑法基础理论问题,恐怖犯罪、高官腐败犯罪等热点、疑难犯罪问题,以及中国区际刑法、刑法、外国刑法的若干专题,希冀对繁荣刑法学研究和促进刑事法治有所裨益。

目录

第一编 刑法总论问题 
论我国宪法指导下刑法理念的更新 3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论要 14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问题及对策研究 32 
论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现状及趋势——以三起典型死刑案件为切入点 74 
“十一五”期间刑法学科发展与“十二五”展望——中国刑法学科调查报告 92 
论刑法在反恐怖斗争中的功能与局限 114 
关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研究 128 
当代中国重大刑事法治事件评析 148 
当代中国冤错案件防治问题研究——以近年来典型冤错案件为视角 198 
社会危害性之当代中国命运 243 
“通过环境设计犯罪”理论的历史梳理及中外对比 260 
文化模式与犯罪构成模式 275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完善 299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探析 322 
论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以聚众打斗案件的司法认定为主要视角 331 
论“当场击毙”的正当化要件 347 
论刑罚轻缓化的世界背景与中国实践 367 
深入践行实体正义的量刑改革 387 
刑事裁判功利性现象研究——兼论刑法规范的司法适用 392 
法官角色视野下的裁判理性——以2005“中国法官十杰”事迹介绍为分析范本 427 
试论对初犯、偶犯的从宽处罚——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解读 447 
关于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研讨 458 
第二编 刑法各论问题 
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 481 
新疆“75”事件的法治启示 502 
关于“酒驾”肇事案件刑法对策的初步研究 507 
绑架罪争议问题研究 534 
刑讯逼供罪若干问题研究——以赵作海“故意杀人”冤案为视角 556 
略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574 
略谈惩治电子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 585 
侵犯网络数据安全犯罪研究 590 
我国当前惩治高官腐败犯罪的法理思考 598 
试析案发前退赃交赃情节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 616 
第三编 外向型刑法问题 
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切入点 627 
中国区际追赃问题研究 644 
我国香港行政区与内地惩处偷渡犯罪比较研究 665 
香港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研究 708 
论中国内地与香港行政区间刑事诉讼转移制度的构建 745 
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及其完善 762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问题新探讨 797 
改革开放30年的我国刑法学研究 811 
90年来历届刑法大会决议的基本精神 838 
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与司法认定——以塞尔维亚共和国被诉种族灭绝罪的案件为样本 856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中国相关法律机制完善 870 
试论海盗罪的刑法规制 882 
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领域中的合作 896 
运用移民遣返措施境外追逃腐败人员之路径与难点分析 922 
论德国量刑基础中的行为人罪责——对其不确定性的规范性检验 939 
论德国传统量刑理论中刑罚目的的边缘化——实证性检验与事实性说明 954 
中美贿赂犯罪刑事法律之比较 974 
附录:赵秉志教授个人学术成果一览(2009—2013) 994 

摘要与插图

科学的刑罚结构是实现刑罚目的、巩固刑罚效果的前提。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刑罚存在着死刑过重、生刑过轻,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力度不够等弊端,因而不能很好地实现刑罚的效果。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从配置科学的角度出发,从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人权保障、对累犯从严处罚、加重某些犯罪的法定刑等多个方面对刑罚的结构进行了调整,运用了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很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念。 
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调整“宽”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完善了特殊群体的从宽制度,即规定了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罚制度进行了完善。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老年人、未成年人受其自身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的制约,其刑事责任能力与社会危害性有别于一般的成年人,对老年人进行监狱改造的效果不很明显,判处监禁刑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监狱的负担,违反了对罪犯进行监狱改造的初衷,不符合现代刑法的经济性理念。对未成年人判处监禁刑与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符,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刑法修正案(八)》很好地协调了特殊群体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符合对特殊群体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限度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法修正案(八)》调整“严”的方面主要体现在提高了“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严格了减刑、假释的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生刑偏轻”的刑罚结构的缺陷,使我国的刑罚结构在整体上趋于合理,加强了监禁刑的威慑力。但是,以上调整的内容亦不乏可进一步商榷之处,比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减刑、假释的情况下执行期限仍略显偏低,从而可能导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在刑罚强度上无法实现合理的衔接。另外,对于累犯和个别严重犯罪人不得假释的规定并不合理。这对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造成了障碍,可能导致犯罪人不适应社会,进而仇视社会而再次犯罪。 ①犯罪学研究表明,监狱经历会使个人产生怨恨情绪,也会消除个人在被逮捕时所吸取的教训,犯罪标签很容易使人产生消极认同,进而出现仇视心理,再次犯罪报复社会。 ② 鉴于传统监狱模式在改造犯罪人时存在的种种弊端,西方一些国家在开始控制监狱人口的同时,加大了对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与此相反,我国刑法典中的管制、缓刑等在以往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极低,大量监禁刑的适用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降低了刑罚执行的效果,同时极易造成犯罪人交叉感染,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刑法对管制、缓刑、假释设定的义务较为笼统,缺乏因人而异的针对性。同时,亦由于一系列复杂的原因,管制、缓刑、假释的规定无法落到实处,无人考察、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管制、缓刑、假释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为填补管制、缓刑、假释的管理监督空白,确保刑罚的执行效果,《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和缓刑考验期内,法院可以根据情况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制度;增加对管制罪犯、缓刑罪犯和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制度。这样的规定对于实现刑罚个别化和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限度地实现刑罚的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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