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仲裁”是按争议双方意愿所成立的一个独立评核机构,目的是进行审理并为案件提供一个经过理性分析的裁决,机构的成员称为仲裁员。仲裁员不一定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担任,任何人员只要持公平、耐性和开放的态度,经努力后也可以成为的仲裁员。
《浅谈香港仲裁法》作者曾担任多年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通过其丰富的经验及专业的知识,辅以案例,将“香港仲裁法”全面及简要地阐释出来,希望读者在阅读过程中非但学到有关的基本知识,更能在有机会处理案件时,将之善用,以达到有效而符合经济原则的结果。
摘要与插图
我必须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内地出版这本书表示深切谢意。我鸣谢陈福勇博士提议和鼓励我把本书带到内地。本书的雏形取材于我为香港海商法协会(HKLMA)进行的一系列有关仲裁的演讲。演讲的内容主要关注香港仲裁的实际操作,并同时包括一些与中国和新加坡仲裁的比较对比。演讲当时我还是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无可避免地,我在演讲中加入了许多我在处理仲裁案件时的个人的经验与看法。
可从我辞去法院公职投身为仲裁员后,我对仲裁开始有了新的看法,亦同时重新思量我原有的观点。藉本次在内地出版此书的机会,我希望在此提出四个补充观点和两个注解。
第一点,我演讲背后的原意是鼓励当事人采用成本效益的方法去解决纠纷。我当时的主张是在香港,有鉴于法庭诉讼的成本日益上涨,导致许多当事人不能负担高昂的讼费而对诉讼却步。有鉴于此,我当时以为仲裁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更具有成本效益的选择。因此,我认为如要确保仲裁具有竞争性,我们必须鼓励更多人成为仲裁员,为仲裁市场提供更多不同的专业选择。
自从成为仲裁员后,我体验到商业仲裁的成本如何昂贵。实际的情况是,香港司法诉讼纵使昂贵,其费用仍低于仲裁所需要的费用。所以,许多情况下当事人根本无法负担仲裁的成本,而仲裁亦会失去竞争力。
就此,我在不同场合均就如何减低仲裁费用提出意见,在此不赘。凭此前言,我谨向同业提出一个简单邀请。
我邀请仲裁员们采用对仲裁有兴趣的新手学生作为他们的助手。这样,新的、年资浅的仲裁员们便能有更多更广的机会接触仲裁的实际操作,而不是纸上谈兵地仅有学校所教的理论知识。采用年轻仲裁员为助手能协助他们认识业界不同人士,这种交流能有助年轻人找到自己的机遇,慢慢地融入仲裁的圈子里面,得到独立处理案件的机会。
所以,国内的各个仲裁委员会可以带头鼓励仲裁员带同助手一起参与仲裁,协助年轻一代开始他们的仲裁员事业,随着市场出现不同年资和专长仲裁员,当事人便能更容易找到适合案件需要和具成本效益的仲裁员为他们处理案件。
提携后辈是中华文明根深蒂固的传统。除非具经验年资的仲裁员们愿意协助新手,令仲裁员市场有多样化的选择,否则我愿景的把仲裁作为大众化的解决纠纷方法便不会实现。
我的第二个补充观点是关于仲裁员行为守则。作为法官,我当时对所谓的“仲裁行为守则”或“仲裁行为守则纲领”等书籍感到很不以为然,原因是我认为这些行为守则削弱了仲裁的弹性与灵活性。我当时的看法是,一位仲裁员仅需要具备公平的手法和充裕的常识便可,不必受过多的章程约束。
现在我改变了主意。作为仲裁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我经常希望能有一套守则能让我在三个方面得到肯定。第一,我希望守则能列出一个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的职责;第二,我希望守则能向当事人的法律代表说明仲裁员在判案时会注意的事项;第三,我希望守则能向当事人的法律代表阐明在处理仲裁案件时应遵守的行为标准。
作为香港法官,我在处理案件时可经常引述高等法院规则就案件的程序事项提醒自己与当事人的律师。但这些规则并不适用于仲裁,尤其是当案件与香港毫无关联的时候。
作为仲裁员,我可以参考负责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规则,但许多时候委员会规则在仲裁的程序事宜仅提出十分皮毛性的引导。而实际处理案件时仲裁员所依赖的其实是自身的经验与原则。问题是市场上是否有一套守则能有用地归纳出仲裁员应该注意的事项呢?
我在此三套有关的守则。市面上有许多类似的规则,但在我的经验中以下的三套守则对我的处理仲裁有帮助。它们的内容并不,但它们准确明了地总结了仲裁员与法律代表在处理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