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解释全集-(附赠光盘含常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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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新的《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1)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2)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3)对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4)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本书在同类别司法解释的编排上即参照但不拘泥于上述标准,基本上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为序,同一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则以时间为序。考虑到本书篇幅有限,为限度收录与司法审判实践相关的重要司法文件,将“决定”放到随书附赠的光盘中,书中不再收录。

目录

一、民事篇
(一)综合(3)
(二)婚姻家庭(17)
1.婚姻(17)
2.继承(26)
(三)合同(30)
(四)担保(47)
(五)银行、票据(57)
(六)房地产(69)
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9)
2.物业管理(75)
(七)公司、企业(78)
1.公司、企业(78)
2.法人的民事责任(88)
3.破产(92)
4.改制(112)
(八)证券、期货(116)
(九)保险(123)
(十)知识产权(125)
1.著作权(125)
2.专利权(128)
3.商标权(137)
4.植物新品种权(144)
(十一)侵权损害赔偿(146)
(十二)劳动、人事(160)
(十三)海事、海商(166)
(十四)涉外、涉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74)
(十五)其他(176)
二、民事诉讼篇
(一)综合(187)
(二)管辖(216)
(三)诉讼参加人(232)
(四)证据(233)
(五)期间、送达(240)
(六)调解(244)
(七)保全(248)
(八)诉讼费用(249)
(九)立案(255)
(十)一审、二审程序(269)
(十一)审判监督程序(275)
1.法院再审(275)
2.检察院抗诉(284)
(十二)执行程序(292)
1.综合(292)
2.执行措施(306)
3.委托执行、协助执行(318)
(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325)
(十四)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334)
1.裁判认可与执行(334)
2.文书送达(342)
(十五)海事诉讼程序(349)
(十六)非诉讼程序(356)
1.民商事仲裁(356)
2.劳动人事仲裁(359)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360)
4.人民调解(361)
三、行政诉讼篇
(一)综合(365)
(二)受案范围(374)
(三)管辖(377)
(四)证据(379)
(五)撤诉(386)
(六)审理行政案件法律适用(387)
(七)执行(399)
四、国家赔偿篇
(一)综合(403)
(二)行政赔偿(409)
(三)司法赔偿(412)
五、刑事篇
(一)刑法效力(423)
(二)犯罪(426)
(三)刑罚(433)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435)
(五)罪名
(六)追诉标准(453)
(七)危害国家安全罪(499)
(八)危害公共安全罪(500)
(九)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11)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11)
2.走私罪(516)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523)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24)
5.金融诈骗罪(536)
6.危害税收征管罪(536)
7.侵犯知识产权罪(538)
8.扰乱市场秩序罪(544)
(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52)
(十一)侵犯财产罪(560)
(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70)
1.扰乱公共秩序罪(570)
2.妨害司法罪(580)
3.妨害国(边)境罪(583)
4.妨害文物管理罪(584)
5.危害公共卫生罪(585)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588)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601)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604)
9.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605)
(十三)危害国防利益罪(608)
(十四)贪污贿赂罪(610)
(十五)渎职罪(619)
(十六)军人违反职责罪(622)
六、刑事诉讼篇
(一)综合(625)
(二)管辖(725)
(三)辩护、代理(730)
(四)证据(733)
(五)强制措施(740)
(六)附带民事诉讼(746)
(七)立案(747)
(八)侦查(753)
(九)提起公诉(758)
(十)一审、二审程序(762)
(十一)死刑复核程序(764)
(十二)审判监督程序(765)
(十三)执行(770)
(十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779)
七、司法制度篇
(一)审判组织(787)
(二)审判业务(796)
(三)司法鉴定(807)
(四)司法解释工作(812)
附录

摘要与插图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在1997年以前,我国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数量庞多、文号复杂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6年12月9日施行,至此,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统一采用“法释”文号,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则采用“高检发释字”等文号。上述司法解释文本出现不一致时,以《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检察院公报》公布的文本为准。本书即收录了“高法公报”公布的全部“法释”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同理,对“高检公报”公布的“高检发释字”司法解释,本书也全部进行了收录。除确保司法解释文本与公报一致外,我们还对其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类别予以编排,以便于读者有针对性地查询。而对于1997年以前的司法解释,由于已经废止和失效的较多,且文号较为混乱,故本书没有全部收录,而是选取那些现在仍然适用的重要文件予以收录。
  根据新的《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1)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2)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3)对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4)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本书在同类别司法解释的编排上即参照但不拘泥于上述标准,基本上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为序,同一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则以时间为序。考虑到本书篇幅有限,为限度收录与司法审判实践相关的重要司法文件,将“决定”放到随书附赠的光盘中,书中不再收录。
  如前所述,除司法解释外,司法文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司法文件包括审判政策(意见)、通知、复函、会议纪要等,虽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但是对于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本书对重要的司法文件也予以了收录,并统一排在同类司法解释之后,在目录中以楷体显示。
另外,本书附录将全部司法解释按年代和文号顺序排列,可便于读者根据司法解释文号直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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