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个人信息犯罪研究》通过考察国内外个人信息犯罪的研究情况,结合我国行政法和民法对个人信息的研究成果,认为在刑事法中个人信息的概念应与其他法律保持一致;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运用实质解释的方法对我国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认为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应为个人信息权,对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研究应运用类型思维的研究方法。本书立足于实质解释,认为应对个人信息犯罪主体进行扩大解释,并且个人信息犯罪的未遂形态是否存在应以“情节严重”的前提性事实的性质为标准;同时对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探讨,认为应从行政刑法的角度使个人信息犯罪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衔接,并且应合理运用刑罚对个人信息犯罪进行防治。
目录
前言 / 001
第一章个人信息犯罪概述 / 00
第一节信息和个人信息的概念 / 00
一、信息——法学上的界定 / 00
二、个人信息——规范刑法上的界定 / 00
第二节个人信息犯罪的概念和罪名体系 / 0
一、个人信息犯罪——规范刑法上的界定 / 0
二、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 / 0
第二章个人信息犯罪的对象属性和法益 / 0
第一节个人信息犯罪的对象属性 / 0
一、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争议 / 0
二、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辨析及界定 / 0
第二节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 / 0
一、个人信息犯罪法益的观点介绍 / 0
二、个人信息犯罪法益的观点评析 / 0
三、个人信息犯罪法益的界定 / 0
第三章个人信息犯罪的客观方面 / 0
第一节“交易型”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 / 0
一、“出售”行为 / 0
二、“收买”行为 / 0
第二节“刺探型”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 / 0
一、“窃取”行为 / 0
二、其他非法获取的行为 /
第三节“泄露型”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 /
一、“非法提供”行为 /
二、除“非法提供”之外的泄露行为是否构成
本罪 /
第四章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 /
第一节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 /
一、个人信息犯罪的自然人主体的相关争议 /
二、个人信息犯罪的自然人主体的辨析 /
三、个人信息犯罪的单位主体 /
第二节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观方面 /
一、个人信息犯罪的故意 /
二、个人信息犯罪是否是目的犯 /
三、个人信息犯罪是否可以由过失构成 /
第五章个人信息犯罪的成立界限和犯罪形态 /
第一节个人信息犯罪的成立界限 /
一、个人信息犯罪中“情节严重”的相关争议 /
二、个人信息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辨析 /
第二节个人信息犯罪的停止形态 /
一、个人信息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
二、个人信息犯罪未遂的可罚性 /
第三节个人信息犯罪的共犯形态 /
一、个人信息犯罪共犯的表现形态 /
二、个人信息犯罪身份共犯 /
第六章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侵犯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二节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责任 /
一、个人信息犯罪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 /
二、个人信息犯罪刑事责任的不足及补正 /
第三节个人信息犯罪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一、个人信息犯罪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的
不足 /
二、个人信息犯罪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的
补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摘要与插图
“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定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不同的内容。”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7页。
其实,不仅“理论思维”具有历史性,“理论研究”也同样如此,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学术使命。在历经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之后,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我们这个时代的科学研究注定要与信息息息相关。作为信息的一个类别——个人信息,因为其可以征表自然人,透过个人信息可以全面呈现一个自然人的存在,从而使人成为数字化的人,所以个人信息成为信息社会的新宠。自然地,在刑法领域其也成就了一种新型的犯罪——个人信息犯罪。个人信息犯罪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属于法学或犯罪学概念。本书正是以个人信息犯罪作为研究对象,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对其进行实质解释学上的解读。
本书之所以以个人信息犯罪为研究对象,先,是因为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人的信息化的存在方式,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与现实社会中的物理的人是等同的。所以对于个人信息的犯罪就相当于是对物理的人的犯罪。其次,是现实中个人信息犯罪的猖獗。在我国,几乎每一个人都有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被骚扰的经历,这严重侵犯了个人安宁。更有甚者,因为个人信息被泄露进而被骗甚者被杀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个人信息也扮演着其他犯罪的源头犯罪的角色,其危害性甚大。再次,理论研究薄弱。在理论研究上,因为个人信息犯罪是伴随着信息社会而出现的新型犯罪,并且其犯罪对象个人信息是不同于物质的一种新型存在。我国对其研究刚刚开始,就连一些基本的概念都众说纷纭,所以很有研究的必要。,司法实践亟需理论指导。例如,关于“非法散布”行为,司法实践认为不属于“非法提供”而不处罚,其实根据客观解释可以把其解释为“非法提供”,从而可以有效惩治这种严重的危害行为。
本书通过考察国内外个人信息犯罪的研究情况,结合我国行政法和民事法对个人信息的研究成果,认为在刑事法中个人信息的概念应与其他法律保持一致;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运用实质解释的方法对我国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认为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应为个人信息权,对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研究应运用类型思维的方法。立足于实质解释,认为应对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进行扩大解释,并且个人信息犯罪的未遂形态是否存在应以“情节严重”的前提性事实的性质为标准;同时对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探讨,认为应从行政刑法的角度使个人信息犯罪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衔接,并且应合理运用刑罚对个人信息犯罪进行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