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当传统的统一宇宙论崩溃之后,程序成了现代社会的架构性机制,如政治领域的选举程序、法律领域的诉讼程序、经济领域的生产程序等。在现代行政国家,行政程序则是基本的构成性机制之一,其保障国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自不待言,但其非人格性、技术性、观念性等特征却会导致人性内涵的变异。中国欲实现行政程序的正当化,在法律技术层次提高形式理性化程度仍属不够,须往程序中注入实质性价值,其来源只能是中国传统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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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传统的统一宇宙论崩溃之后,程序成了现代社会的架构性机制,如政治领域的选举程序、法律领域的诉讼程序、经济领域的生产程序等。在现代行政国家,行政程序则是基本的构成性机制之一,其保障国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自不待言,但其非人格性、技术性、观念性等特征却会导致人性内涵的变异。中国欲实现行政程序的正当化,在法律技术层次提高形式理性化程度仍属不够,须往程序中注入实质性价值,其来源只能是中国传统的价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