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腐败问题,是世界上的“顽疾”。
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各国政府共同面对的难题。
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制度不健全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必须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本书深入分析了国外部分反腐案例,从建立和完善具体制度方面的角度进行考量,期望能给中国当前的反腐工作一些启发和思考。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反腐无禁区:美国的弹劾制度
第一节 美国弹劾制度的由来和内容
第二节 美国历的弹劾案
第三节 美国弹劾制度所体现法治精神
第四节 启示与思考
第二章 新闻舆论监督:“在法国,报刊是国家的第四权力”
第一节 西方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与发展历史
第二节 法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与现状
第三节 法国新闻舆论监督案例
第四节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启示与思考
第三章 党际监督:英国的经验
第一节 政党制度与党际监督
第二节 反对党制度
第三节 影子内阁
第四节 议会内的党际监督机制
第五节 启示与思考
第四章 财产申报和公开: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
第一节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发展过程和典型事件
第三节 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特点
第四章 启示与思考
第五章 反腐败立法:德国《利益法》等法规的制定与作用
第一节 反腐败立法的普遍性
第二节 德国反腐败法的内容
第三节 德国反腐败法的特点:与惩治的典范结合
第四节 案例剖析
第五节 启示与思考
摘要与插图
财产登记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反腐利器,素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美誉。作为一项比较有效的公职人员腐败的制度,有助于建立透明的行政环境,增强社会对官员的监督,为当代许多国家广泛实施。这一制度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公职人员的财产登记和公开,明确公职人员私人财产的范围和界限,接受监督机关和公众的审查和监督,阻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扩大私人财产,从而达到腐败的目的。实施这一制度的观念前提是公私财产有别,公职人员以权聚敛和扩大私人财产是不能容忍的。在亚洲,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全面、系统,堪称典范。20世纪六七十年代,韩国在实现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经历了一个腐败高发期。愈演愈烈的腐败问题成为危害韩国社会的一大毒瘤,危害社会健康和现代化成果。为这一毒瘤,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反腐败工作被正式纳入韩国政府的议事日程,建立了各种制度,其中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成为反腐败制度中重要而有效的构成要件。经过多年的努力,韩国公职人员腐败现象大为减少。根据透明2007年发表的腐败认知指数排名,韩国腐败认知指数为5.1,在180个调查对象国中排名第43位。对于一个腐败曾经十分严重的快速进入现代化的国家而言,取得这样的成就,公务员财产登记制度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历经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已经体系化和全面化,其内容主要囊括三大方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公开制度以及对财产登记和公开的审查制度。三大部分相辅相成,互为制肘,限度的阻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扩大私人财产,达到腐败的目的。
一、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以把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财产申报和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化为基本目的的《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自1981年年度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后,直到1994年年度进行了6次修改,每次修改都对过去执行中出现的漏洞进行堵塞及存在的偏差进行纠正。该法内容具体,十分详细,操作性强,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1.明确财产申报及财产公开的对象
先法律对必须申报和公开财产的官员对象列出了具体职位名单,符合条件者都可对号入座,几乎没有遗漏。各个单位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详细地开出了本单位必须申报及公开财产的人员名册,落实到人。受儒家传统思想影响,韩国人的家庭观念极重,为防止财产转移,申报义务者除必须申报本人财产外,还要申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财产。
行政4级以上(或相当级别)公职人员都应申报财产,部分机构(如税务、海关)5级、6级公职人员也要申报,总统令、法院令和国会令还可以根据情况规定其他官员为申报义务人。较早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美国,其申报及公开对象主要为行政15级以上公务员及部分立法、司法机构人员,与其他国家相比,韩国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要广泛的多。
2.详细规定申报财产的内容
对申报的财产,法律做了明确甚至有些琐细的规定。申报的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转卖权,矿业权、渔业权以及其他不动产规定所确定的可以使用的权利,各种动产、有价证劵、债权、债务以及无形财产权。是对各种动产的规定十分具体,如所有人持有的1000万韩元以上的现金、存款、股票、债权、债务,价值500万元以上的黄金、白金、珠宝、古董、艺术品等,每劵为500万韩元以上的会员劵、汽车、机械、船舶、飞机等,年收益在1000万韩元以上的无形财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在企业所占份额。
对这些必须登记的财产估价确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