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初任培训法规文件选编-(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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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近年来,在各级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在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素质,增强适应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初任培训质量,满足新录用公务员学习要求,我们在总结初任培训经验的基础上,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公务员编写了《公务员培训全国统编教材:公务员初任培训法规文件选编(第三版)》。在编写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突出适应性,帮助新录用公务员完成角色转变,提高适应岗位工作的能力;二是强调针对性,根据新录用公务员的特点对内容进行合理取舍,突出重点、要点;三是坚持创新性,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实践对公务员能力素质的新要求,对培训内容进行改革创新,体现时代特点。

目录

-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1982年12月4日2004年3月1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1979年7月1日2011年2月25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2010年4月29日修订)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年1月17日)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
公务员范围规定
(2006年4月9日)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2006年4月9日)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2006年4月9日)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2年4月)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1月)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1月)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2007年1月4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2007年11月6日)
……
-国家标准

摘要与插图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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