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司法手册(第26辑)》在编排体例上分为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程序八部分。为方便读者查检,另附2005年度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一览表。
目录
一、宪法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四十一号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5号公布)
二、民法
(一)合同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法释[2005]5号)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法释[2005]6号)
(二)知识产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4月29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发布)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7号发布)
三、商法
四、经济法
五、行政法
六、社会法
七、刑法
八、诉讼程序
九、其他
附录
摘要与插图
(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五)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评审人员确实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除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外,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条前述规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第三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评审。但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申请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且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权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承受转让人的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终止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
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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