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占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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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军事占领制度研究》对军事占领制度作了比较深入浅出的论述,里面既详细追溯了军事占领制度的起源,同时也对占领地的立法司法及行政管理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阐述。此外,还结合人权法的发展和联合国安理会的,对军事占领制度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总体上看,本书文笔流畅,结构合理,层次清楚,有逻辑,有条理,是一本关于了解法军事占领制度资料翔实、不可多得的论

目录

第一章现代军事占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现代军事占领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规范军事占领的法律框架
第三节军事占领制度的性质和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军事占领状态的法律确认
第一节军事占领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军事占领的判定标准
第三节军事占领的开始和结束
第四节交战占领和平时占领的区分
本章小结
第三章被占领土的行政管理
第一节占领地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节占领国与被占领土居民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四章被占领土居民及其财产的保护
第一节占领地内平民的保护
第二节占领地内财产的保护
本章小结
第五章被占领土的立法和司法
第一节被占领土的立法
第二节被占领土的司法
本章小结
第六章人权法在被占领土的适用
第一节武装冲突中人权法的适用性
第二节被占领土内人权法的适用性
第三节占领法与人权法的协调
本章小结
第七章变革中的军事占领制度
第一节占领法在组织活动中的适用
第二节安理会决议对占领法的影响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摘要与插图

法关于作战的规则在占领问题上比在任何其他部门都进步。
——《奥本海法》
一、研究对象
关于占领,法上一直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指国家领土的原始取得方式,属于平时法的范畴。这种占领又被称为先占,仅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实行,其客体只限于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它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占领国必须以取得对土地的主权的意思将该土地置于其权力之下;二是占领国必须在该土地上进行有效统治,即进行某种行政管理。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二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5页。因此,传统法承认一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但这种占领在现代法中已无实际意义。
另一种则是战争法意义上的占领,意指一国武装部队对另一国全部或部分领土的有效控制。这种占领一般也由国家来实施,但其客体并非无主地,而是他国的领土。
如果领土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具有自决权的民族,也不构成无主地,如巴勒斯坦的领土。占领本身也不是为了获取土地的主权,而是作为占领国实现其他战争目的的手段。现代法所指占领一般均指这种情况。由于这种占领通常都由武装部队来完成,因此又被称为军事占领。
由此可见,这两种占领都存在对土地的占有和行政管理,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获得土地的主权,占领国具有统治的意图,而后者则没有获取主权的意思,占领具有临时性。本书所指占领是战争法意义上的占领,即军事占领。
法关于军事占领的规则同样也可分为两个类别:第一类是处理军事占领合法性的规则,本质上就是关于使用武力合法性的规则,这些规则属于“诉诸战争权”(jus ad bellum)的法律范畴,以1945年《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第二类是规制军事占领中占领军行为的规则,目的是保护被占领土内的平民人口及公私财产。这些规则主要出于人道考虑,不去追究一项占领是否合法,属于“战时法”(jus in bello)的范畴,以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第四公约》和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为代表。这两类规则是相互独立的,在性质和作用上截然不同。
本书的研究对象即是在第二类规则基础上形成的军事占领制度,它是战争法也即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研究动因
军事占领是一种古老的现象,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概念。
一般来说,只要有战争发生,都会伴随着一国有效控制另一国部分或全部领土的情况,军事占领被认为是战争的副产品。19世纪之前,占领和征服、兼并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占领的同时即意味着占领国对被占领土的征服,而兼并该领土被视为占领国当然的权利。军事占领过程中体现的是占领军的肆意妄为,给被占领土内的居民和财产带来巨大灾难。由于尚未形成被普遍接受的、约束占领者行为的规则,这一时期即使出现较为温和的占领,也是依赖于占领军的自我限制。直到19世纪末,占领现象被纳入法的框架之内,情况才有所好转。占领不再被视为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合法方式,而是作为一种实现战争目的的手段来使用。受卢梭—波塔利斯主义
该理论认为战争是各国政府及其军队之间的争斗,而与平民无关。的影响,被占领土内平民和财产的保护逐渐受到社会关注。这些保护性规则出现在1899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随后又被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所继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9年通过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第四公约》具有里程碑意义。受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经历影响,它再次对有关军事占领的规则予以重申和完善。此后,1977年《关于保护性武装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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