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哲濬东京审判函电及法庭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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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向哲濬东京审判函电及法庭陈述》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东京审判期间向哲溶检察官向国内发回的83封函电,记述了中国检察官团队的辛勤工作和重大贡献,均为次发表。第二部分是向哲溶在法庭的20次陈述和辩论的中文译稿,涵盖了检察阶段的全过程。其中10次发言为次发表。第三部分是向哲溶晚年的三次函件和谈话。作为对前三个部分的补充,第四部分选载了当年报刊对中国检察官团队的报道。《向哲濬东京审判函电及法庭陈述》还收入5个附录,从不同侧面表现了向哲濬团队的精神风貌。

目录

第一部分东京审判期间致外交部、司法行政部、国防部、军令部的部分函电(1946年2月9日—1948年11月13日)
第二部分远东军事法庭上的部分陈述与辩论
 第一次驳斥被告律师关于日中宣战前不存在战争的辩词(1946年5月14日)
 第二次反驳辩方提出美国法官克拉默无权参加审判的提案(1946年7月22日)
 第三次关于日军对平民的暴行及使用鸦片等的罪行(1946年8月15日)
 第四次对法庭翻译的评价与建议(1946年8月26日)
 第五次宣读日本绑架并诱导溥仪到东北领导满洲独立运动的证据(1946年8月27日)
 第六次宣读笔迹专家对溥仪致南次郎信件的鉴定(1947年1月17日)
 第七次宣读笔迹专家的宣誓书(1947年1月20日)
 第八次拒绝将1915年中日条约作为文件(1947年2月27日)
 第九次无意反诘辩方证人益田兼利的宣誓书(1947年5月7日)
 第十次对三名辩方证人书面证据及宣誓书的态度(1947年5月8日)
 第十一次宣读日本策划将汪精卫从香港到上海再到东京的密电(1947年6月11日)
 第十二次不对辩方证人服部卓四郎反诘(1947年9月17日)
 第十三次质问土肥原贤二在战俘营中的作为(1947年9月18日)
 第十四次驳斥为板垣征四郎辩护的证据(1947年10月6日)
 第十五次以日方电报驳斥板垣征四郎(1948年1月13日)
 第十六次和倪征噢顾问向法庭提交被告板垣征四郎的反诘立证(1948年1月14日)
 第十七次宣读检方终结陈词“沈阳事变及其后果”部分(1948年2月11日)
 第十八次宣读检方终结陈词“从控制占领满洲国到扩张到整个中国”部分(1948年2月12日)
 第十九次宣读检方对板垣征四郎的起诉总结(1948年2月24日)
 第二十次代表检方对土肥原贤二辩护总结的答复(1948年4月16日)
第三部分向哲溶晚年关于东京审判的文稿谈话选录(1969—1983年)
 一、陪同季南等各国司法人员受蒋介石接见回忆(1969年1月29日)
 二、复韩述之(1979年或1980年某日)
 三、在上海法学学会、关系学会座谈会上的发言(1983年某日)
第四部分报刊对中国检察组的报道(1946—1948年)
附录
 (附录1)季南检察长对各陪席检察官的介绍·东京审判期间季南致向哲溶信函选录
 (附录2)中国检察官团队简介
 (附录3)“东京审判—正义之剑”铭文
 (附录4)明思与东京审判——周芳回忆选录
 (附录5)向哲溶生平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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