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以广东各市和澳门两地城市执法的比较研究为主题,分别介绍广东各市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的城市管理与城市执法相对分离的综合执法,澳门的以市政署为主要监管部门、多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共同监管的城市管理执法。本书梳理阐述广东与澳门城市执法各自的变迁史,探讨粤澳两地城市执法各自的行政组织法基础,论述粤澳两地城市执法的各项配套机制规范化建设括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制度,城市执法的裁量规制制度,城市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等,彰显我国城市执法改革过程中的制度自信,并将我国行政法的前沿理论、澳门行政区的经验和广东实践相结合,提一步城市执法完善的政策建议。
目录
目 录 引 言 一、广东与澳门城市执法比较研究的重要 /1 二、现有的研究成果及其不足 /5 三、研究方法和基本概念界定 /16 四、研究思路 /24 章 粤澳两地城市执法的变迁史 /27 节 广东各城市执法改革历史和现状 /28 一、广州 /29 二、中山 /32 三、深圳 /33 四、珠海 /36 五、佛山及其顺德区 /39 六、汕头 /40 节 澳门城市管理执法的变迁与现状 /41 一、回归前澳门的市政厅制度(16世纪末~1999年12月19日) /41 二、回归后过渡时期的临时市政机构制度(1999年12月20日~2001年12月) /47 三、设立民署(2002年1月~2018年12月) /47 四、设立市政署(2019年1月今) /49 本章小结 /49 章 城市执法的法律依据 /52 节 加强城市执法的地方立法 /53 一、中央立法的沿革和现状 /54 二、关于城市执法的地方立法的重要 /59 三、广东地方立法中应予具体规定的城市执法议题 /66 四、澳门的行政区立法: 以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方式规制城市执法权 /78 节 民商事惯例在城市执法中的法源地位 /79 一、问题的提出 /79 二、“惯例”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80 三、考察行政执法法源的几个视角 /91 四、民商事惯例作为行政执法间接法源所应具备的条件 /97 五、城市执法中应排除民商事惯例的适用 /105 六、略论民商事惯例在澳门城市执法中的法源地位 /105 本章小结 /106 第三章 城市执法的组织法基础 /108 节 广东与澳门城市执法的组织 /109 一、广东各市:改革过程中的城市管理与城市执法相对分离的综合执法 /109 二、澳门:以市政署为主要监管部门、多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共同监管的城市管理执法 /122 节 法律赋予城市执法部门的执法措施权限 /131 一、广东各市在城市管理执法措施设定上的地方特点 /131 二、澳门城市执法中保障行政实效的制度及其特点 /135 第三节 执法人员和经费的保障机制 /144 一、广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保障经费投入的制度 /144 二、澳门市政监察人员的保障机制和财政管理制度 /148 第四节 城市执法的公务协作机制 /155 一、广东的公务协作机制 /155 二、澳门的公务协作机制 /161 本章小结 /164 第四章 城市执法规范化的配套机制(一)——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 /168 节 广东城市管理的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多种监督方式并举 /168 一、全省适用的执法责任制和监督机制 /170 二、广东各地级市探索创新的执法责任和监督机制 /174 节 澳门的城市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以财政与人事监督为主的有限监督 /180 一、对市政署的专门监督机制和追责机制 /181 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制与责任制 /185 本章小结 /193 第五章 城市执法规范化的配套机制(二)——城市执法的裁量统制 /195 节 城市执法领域裁量基准机制建设的广东实践 /196 一、广东各市城市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质与效力 /197 二、城市执法裁量基准的制定主定程序 /200 三、城市执法裁量基准的制定技术和适用规则 /202 节 澳门城市执法的程序裁量统制 /211 一、澳门行政法背后的裁量统制理论 /211 二、澳门对城市执法过程中行使裁量权的立法统体情况 /215 三、执法机关说明理由的义务与裁量统制 /218 四、行政相对人信息公开的请求权与裁量统制 /220 五、利害关系人参与制度和裁量统制 /222 本章小结 /226 第六章 城市执法规范化的配套机制(三)——法律顾问与“两法衔接” /228 节 城市执法的法律顾问制度 /228 一、广东:创新引入律师参与城市执法工作 /228 二、澳门的公职司法援助制度和市政咨询制度 /235 节 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 /241 一、广东:有待完善的城市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41 二、澳门:以违令罪为后盾保障城市管理执法活动 /245 本章小结 /250 结 章 一、了解澳门法律规则的三个意义 /252 二、澳门法律规则对广东各市城市执法可提供的参考 /256 参考文献 /258
摘要与插图
行政法学上的意义
从中国行政法学而言二十年来的城市综合执法改革是当代重要的法律现象,涉及行政法学基本理论中的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过程论、行政程序、公民权利救济与行政监督等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从行政主体论的视角来看,城市综合执法改革行政组织法的问题,行政执法权限通过授权或委托发生转移,具有综合执法权限的新的行政主体(城市管理执法机关,通常简称“城管”)产生,从而要探讨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合法与权限而探讨综合执法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与公务协作。从行政行为论的视角来看,城市综合执法可以说是“行政过程论”的一个实践场域,早期执法改革中出现的一个困境是执法机关只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未被授予配套权力,而随着综合执法的完善,学者们对于综合执法的考察已不能局限于传统的单一行政行为分割的模式,而应当运用行政过程论的思维整体考察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一系列的行政行为。从行政程序论的视角来看,如何回应公众对城管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合理期待,其中要的是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而程序正义的要旨是实现公众的知情和参与、让权力运行于阳光之下,由此,相关的研究将会裁量基准、信息公开等当代行政法学的前沿领域。从行政救济论的视角来看,城市执法改革导致执法权的相对集中,如何权力集中可能导致的权力滥用,需要研究如何设置对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事中监督机制和事后权利救济机制,是城市执法必然意味着执法者与民众在一线产生纠纷以冲突,完备的权利救济机制尤为重要。因此,本研究的思路,将避免事论事,拟从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视野去考察城市执法相关问题,探讨改革的合法依据。
从比较行政法而言,本研究的意义在行大陆地区(本研究中以广东为代表)、香港、澳门的比较法研究。广东、香港和澳门是处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甚是同源于南粤文化的但实行三种不同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的三个地区,在法理学上这样三个地区属于三个“法域”。这是我国“一国两制”背景下的法律制度现象,在世界的研究“一国两制”法律问题本身很有,何况是追问这三个文化同源的南粤地区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对各自城市的管理会有什么异同?另一方面,粤港澳的比较研究,以这三个地区为代表,实际上涉及广阔的比较法研究背景。广东是中国的一般行政区,本研究不仅要考察广东及其省内各地级市城市执法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其他法规范文件,而且中央对城市执法“顶层设计”而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直接适用于广东,因此,从法律渊源上,研究广东法律问题是以点带面地研究中国法律问题,对广东地方立法的须置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大制度背景中去分析。而香港、澳门是中国的行政区,除了《基本法》附件中在行政区实施的几部全国法律外,香港、澳门有独立的法律制度,原有的法律基本上保留。因此,本研究为了更深刻探索背后的逻辑,必然要透过香港行政法考察其所源于的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和法律精神,透过澳门行政法考察其所源于的葡萄牙行政法的基本制度和法律精神。而英国行政法是英美法的典型,葡萄牙行政法受法国行政法影响,亦可以说是欧洲大陆法的一个代表,那么,本研究试图通过城市执法为切入点,管中窥豹,比较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