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律法规汇编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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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介绍了信息的概念及信息保障体系的构成、我国法律制度的构成和信息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汇编了信息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相关行政法规、信息相关部门规范、信息相关问题司法解释以及典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相关案例,并针对案例简要分析了法律法规的应用。

目录

章信息概述1.1信息基础1.1.1信息1.1.2信息1.1.3信息保障体系的三大要素1.2信息事件1.2.1基本术语1.2.2信息事件分类1.3信息法律规范1.3.1信息法律规范概述1.3.2我国信息法律规范1.4信息法律关系1.4.1刑事法律关系1.4.2行政法律关系1.4.3民事法律关系第2章立法、司法和执法2.1立法2.1.1立法的概念2.1.2立法制度与立法.2.1.3立法权限与立法组织2.1.4立法程序2.2司法2.2.1司法的概念2.2.2司法制度2.2.3司法机关与职责2.3执法2.3.1执法的概念2.3.2执法的特点2.3.3执法的原则2.3.4执法规范化第3章信息相关国家法律法规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通过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摘录)3.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摘录)3.2.3《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摘录)3.2.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摘录)3.2.5《全国会关于维护互联网的决定》(摘录)3.2.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摘录)3.2.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法》(摘录)3.2.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摘录)3.2.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摘录)3.2.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摘录)3.2.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摘录)3.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摘录)3.2.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摘录)第4章信息相关行政法规与部门规范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4.1.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条例》4.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4.1.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4.1.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4.1.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4.1.6《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4.1.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4.1.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1.9《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4.2组成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2.1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2.2科学技术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2.3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2.4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2.5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2.6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2.7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2.8审计署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3直属特设机构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4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局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4.2国家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4.3国家新闻出署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5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5.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5.3新闻办公室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6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6.1国家定的规章和规范4.6.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6.3制定的规章和规范4.6.4制定的规章和规范第5章高、高关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5.1《高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2《高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3《高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4《高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5《高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6《高、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7《高、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8《高、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9《高关于修改〈高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5.10《高、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5.11《高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12《高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13《高、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14《高、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5.15《高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16《高、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章典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例6.1信息网络犯罪案例6.1.1以信息网络为对象的犯罪6.1.2以信息网络为工具的犯罪6.2信息网络违法案例6.2.1利用信息网络扰乱公共秩序6.2.2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6.2.3利用信息网络妨害社会管理参考文献

摘要与插图

《信息法律法规汇编与案例分析》: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款罪的,从重处罚。
  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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