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手段原则规则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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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普通法国家通常将后手段原则视为道德原则,德国学界却普遍认为其为宪法原则。在我国,除了罪刑法定原则外,由于以死刑和自由刑为核心的刑存在着“剥夺过剩”的问题,“人权”的入宪必然会推导出刑法是后的手段的结论。后手段原则与比例原则有相同的诉求,即也由适当、必要和权衡等三个子原则构成。然而,由于后手段原则主要表达的是权力主体的一种自我克制义务,再加上法益的概念的模糊和民主制度,所以,该原则虽有批能,但很难获得司法适用力。只有当刑法禁止与民法或者其他法律发生冲突,后手段原则能反映被告人的权利时,才具有直接限制刑法禁止适用范围能。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保持构成要件要素与正当化事由的分立,并赋予后者有否定符合刑法禁止的行为的违法的效力,所表达的其实是后手段原则的外部诉求。而两阶层犯罪论体系主张符合判断与违法判断合并,实际上否定了后手段原则司法适用的路径,而且,这还忽视了强调形式理的公法与不拒绝实质判断的私法无法融合的问题,是,这种做法法上的分权制度。

目录

引言章 规范根据篇 节 后手段原则的历史根据 节 后手段原则的哲学基础 第三节 后手段原则的规范根据章 内部构成篇 节 后手段原则的规范构成:三原则抑或四原则 节 适当原则 第三节 必要原则 第四节 均衡原则第三章 规范适用篇 节 后手段原则的适用:犯罪该化事由的解构 节 民事规范与刑事规范区分的规范根据 第三节 民事权利对刑法适用的限制 第四节 自决权 第五节 刑法禁止规范中的民法要素第四章 形式诉求篇 节 主观要素 节 法律要素第五章 理论应用篇:后手段原则规则化的检讨 节 诈骗罪 节 兴奋剂违规行为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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