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工程建设法规/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应用型规划教材》系统地介绍了工程建设法规的基础知识,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城乡规划法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规,工程建筑法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工程建设生产管理法规,工程建设环境、能源和文物保护法规,工程建设劳动法规和工程建设其他法规,既有详细的理论介绍,又有代表的实践案例,帮助学生在学考法律问题。为了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每章均设置了课后有利于学生对、难点的把握。
目录
1 概论1.1 工程建设法规概念1.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1.3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1.4 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br/>2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2.1 从业资格制度概述2.2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2.3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br/>3 城乡规划法规3.1 城乡规划概述3.2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3.3 城乡规划的实施和修改3.4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管理br/>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4.1 概述4.2 建设工程招标4.3 建设工程投标4.4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4.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经典案例br/>5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5.1 概述5.2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5.3 合同的效力5.4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5.5 违约责任5.6 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5.7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br/>6 工程建筑法规6.1 概述6.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3 建设工程监理6.4 工程建筑法规案例br/>7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7.1 概述7.2 工程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7.3 工程竣工验收和保修制度7.4 工程建设质量法规案例br/>8 工程建设生产管理法规8.1 概述8.2 生产管理责任8.3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8.4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8.5 工程建设生产法规案例br/>9 工程建设环境、能源和文物保护法规9.1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规9.2 工程建设节约能源法规9.3 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法规9.4 工程环境、能源和文物保护案例br/>10 工程建设劳动法规10.1 概述10.2 劳动合同10.3 劳动保护10.4 劳动争议解决和工伤处理10.5 工程建设劳动案例br/>11 工程建设其他法规11.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1.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1.3 工程建设其他法律案例br/>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生产许可证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参考文献
摘要与插图
《工程建设法规》:
2.3.1 注册建造师制度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1)注册
(1)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④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建设主管部门。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②原注册证书;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④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
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③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④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建设主管部门。
2)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1)注册建造师基本权利:①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④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⑤对本人执业活行解释和辩护;⑥接受继续教育;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行申诉。
(2)注册建造师基本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②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③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⑤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⑦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禁止行为。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①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④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⑤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⑥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⑧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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