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研究了我国新时代背景下劳动关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交叉、前沿或边缘的十大问题及对策。劳动法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一个有待破解的前沿问题体上,我国劳动法应当谨慎地对待公序良俗原则。四方机制应当成为我国集体劳动法不可或缺的前瞻制度构架。我国学界对多重劳动关系(含)的研究薄弱,其规制路径主要有:多重劳动关系与过度劳动结合规制;多重劳动关系与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归并整治;多重劳动关系与重复保险、自愿弃保组合治理。限薪制度的和难点是治理“阴阳合同”,规制不当高薪的主要对策是创构高薪申报制度、构筑薪酬协商制度、完善税收、加大限薪之处罚力度。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法“永远的难题”,新形态下劳动规章制度的变化主要是“边缘化”与“碎片化”严重、“无纸化”与“模糊化”加剧、“捆绑化”与“默认化”普遍。我国劳动纪律已被立法边缘化,不属于独立法律范畴。惩戒权的适用对象应当受到严格限制:非职业行为即私人行为不能纳入惩戒权的范畴,惩戒不能妨碍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末位淘汰”还不是法律范畴,将“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等同是严重的误读。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的制度设计应当脱钩,亟待实现分层设计与分层治理;社会保险应当坚持否定重复保险为一般原则。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没有区分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应当修正;调解制度之前瞻改革是个体劳动争议设置调解之强制和前置必经程序,集体劳动争议应当实行“一调终局”制度。
目录
章 公序良俗原则 节 公序良俗原则与劳动法一般原则 一、法域归属特不同 二、权益保护原则不同 三、争议解决程序不同 四、原则属难以兼容 五、实践范式难以证成 节 公序良俗原则与劳动规章一般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不符合明确原则 二、公序良俗原则不符合比例原则 三、公序良俗原则违背处罚吸收原理 四、公序良俗原则超出惩戒边界范围 第三节 公序良俗原则与产业行动比较 一、产业行动的一般原理 二、产业行动合法博弈 第四节 公序良俗原则与劳动司法实践 一、价值判断不一致 二、实践类型未固化章 四方机制原理 节 四方机制的渊源 节 四方机制第四方 一、第四方是“公共舆论”之检讨 二、第四方是“公民个人”之检视 三、第四方应为社会组织劳工NG0 第三节 四方机制价值判断 一、四方机制不是三方机制的替代物 二、四方机制不是工会制度的替代物 三、社会治理需要多方参与合作共赢 第四节 四方机制的职能 一、劳动规章协商谈判 二、惩戒权的协商调处 三、群体罢工事件调处 四、劳工NGO替代职能第三章 多重劳动关系 节 多重劳动关系的定义 节 多重劳动关系的形态 第三节 多重劳动关系的特征 一、雇员身份之与低端、强势与弱势两极分化 二、全日制劳动用工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相互交织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存 四、民事合同(协议)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相混杂 五、社会保险规范之任意与强制捆绑互相冲突 六、民事争议或裁或审与劳动争议先裁后审不兼容 第四节 多重劳动关系价值判断 一、价值理念上容 二、权益保护上的倾斜 第五节 多重劳动关系合法与否之考辨 一、多重劳动关系之合法考评 二、多重劳动关系保险义务辨判 第六节 多重劳动关系规制路径 一、多重劳动关系与过度劳动结合规制 二、多重劳动关系与工资协商谈判并治 三、多重劳动关系与重复保险规制治理 四、多重劳动关系与自愿弃保归并第四章 限制高薪制度 节 问题提出的时代背景 节 限制高薪的理论基础 一、限薪之概念界定 二、限薪之法理依据 第三节 立法沿革与成败得失 一、央企高管限薪令 二、中国足协限薪令 三、综艺演艺限薪令 第四节 “阴阳合同”之解构 一、“阴阳合同”概念界定 二、“阴阳合同”法律属 三、“阴阳合同”立法梳整 第五节 限制高薪立法构想 一、立法模式之选择 二、《工资法》之限薪 三、《集体合同法》之限薪 四、《劳动合同法》之限薪 第六节 不当高薪规制对策 一、创构高薪申报制度 二、构筑薪酬协商制度 三、完善税收 四、加大限薪处罚力度第五章 劳动规章制度 节 劳动规章制度效力论争 一、观点之博弈背景 二、效力代表说评读 三、效力二分说创构 四、结语与展望 节 劳动规章制度效力模型 一、效力原则判读 二、效力模型构建 三、基准模型构建 四、余论 第三节 劳动规章制度形式正义 一、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形式正义 二、劳动规章制度特殊形式正义 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四、结语与展望 第四节 共享经济下劳动规章制度异变 一、共享经济劳动用工变化 二、劳动规章制度质嬗变 三、劳动规章制度载体变异 四、违规违纪之惩戒权新异状 五、规制与监管路径新策论第六章 劳动纪律制度 节 劳动纪律的特征 节 劳动纪律的内容 第三节 劳动纪律与劳动规章制度比较 一、权利和义务不同 二、外延与内涵不同 三、制定或变更不同 四、实施后果之不同 第四节 劳动纪律立法比较 一、我国劳动纪律立法 二、俄罗斯劳动纪律立法 三、日本劳动纪律立法 第五节 劳动纪律典型案例评析第七章 惩戒权新构架 节 惩戒权法源与质 一、契约说 二、法规说 三、否定说 四、固有权限说 五、集体合意说 六、企业秩序说 七、根据二分说 节 惩戒权一般类型化 一、经济概览 二、罚款“肯定说” 三、罚款“否定说” 四、罚款“替代说”——减薪 第i节 惩戒权特殊类型化 一、类刑罚 二、秩序罚 三、解约罚 四、赔偿罚 五、调岗罚——不利变更 第四节 惩戒权的适用对象 一、基本适用对象 二、适用对象非职业行为惩戒 三、适用对象社会保障之惩戒 第五节 惩戒权的时效制度第八章 “末位淘汰”制度 节 问题导因——经典案例到指导案例 节 历史因应——管理制度与法理基础 一、“末位淘汰”语境界定 二、“末位淘汰”盛行因由 三、“末位淘汰”影响因子 第三节 隐立法——指导案例到《纪要》规定 第四节 博弈方式——“不能胜任”到合同解除 第五节 效力基础——参照效力到实际效果 第六节 升华路径——判例案例与劳动政策 一、“指导案例”升华为“判例案例” 二、构建“劳动政策+劳动立法”模式第九章 社会保险新论 节 社会保险制度重体思路 节 多重劳动关系或之保险 一、合法与否认定 二、义务责任分配 第三节 重复保险 一、重复保险的一般法理 二、重复保险的义务责任 三、重复保险之工伤保险 第四节 社会保险账户构建与管控 一、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关系 二、个人账户整合问题 三、账户信息共享问题 四、账户转移接续问题 第五节 自愿弃保或协议弃保 一、问题因由 二、对策建议第十章 争议调裁新策 节 集体劳动争议 一、集体劳动争议一般类型化 二、集体劳动争议特殊类型化——群体劳动争议 节 劳动争议小调解制度 一、调解程序被忽略成因 二、调解原则的重新审视 三、调解前置的创新构想 四、协商协调重整为调解 五、小调解抑裁审能 六、小调解法律效力重构 七、小调解时效制度设置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大调解制度 一、大调解之一般界分 二、大调解之制度基础 三、大调解之理论博弈 四、大调解之实践范式 第四节 换位调解之制度创建 一、工会介入调解的必然 二、换位调解的一般构想 三、换位调解的价值判断 第五节 “一裁终局”制度重塑 一、我国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立法缺陷 二、集体劳动争议应排斥适用“一裁终局” 三、个体劳动争议“一裁终局”重塑路径 四、小结与展望参考文献
摘要与插图
章公序良俗原则
【本章概要】我国《民则》正式确认了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也承继了这一原则,这必将对劳动法及实践产生新的影响。劳动法是否可以借鉴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还是一个有待破解的前沿问题体上,我国目前劳动法应当谨慎地对待公序良俗原则。因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不符合劳动法之一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与劳动规章一般原则比较,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不符合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原则与比例原则;第三,公序良俗原则不符合产业行动一般原理,在我国目前之实然法没有明确界定产业行动(含罢工)之合法情况下,可以用违反公序良俗认定产业行动之非法,而今后,如果我国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了产业行动之合法,则不能再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第四,公序良俗原则与劳动仲裁或司法实践相对撞,主要表象是价值判断不一致和实践类型未固化。因此,民法公序良俗原则适用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证成都还不充分,应当谨慎适用。
民法之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多国民法都吸收和运用了这一原则。但是,在现代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具体适用中也是分歧巨大,反对之声不绝于耳。
在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开始并没有得到认同,如我国1987年的《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公序良俗原则,而仅仅是在其第7条提出了一个所谓的“遵守社会公德”。2017年10月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日开始实施的《民则》多处涉及公序良俗原则①,基本完成了公序良俗原则的正式入法程序,充分表明了我国民法对公序良俗原则持肯定态度,并对公序良俗原则之争论“定分止争”。我国民法之公序良俗原则直《民则》才正式被立法所承认,并为202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年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月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日实施的《民法典》承继,相关的四个条文和内容一字未改,照搬了原《民则》的相关规定。此,传统公序良俗原则成为我国现行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立法价值与司法实践意义巨大,我国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之“失衡”问题将得到有效矫正。其价值还不于民法,此原则还势必影响到我国其他部门法是劳动法,民法公序良俗原则适用问题也将成为我国劳动法之前沿新课题。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在学界具有很高的评价,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言,《民则》将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代法治精神的体现。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大陆法系民法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起到维护国家和社会一般利益和基本道德的职能,故被称为现代民法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表现之一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之下才为适法行为。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那法律会强制认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只要有私法自治原则,应当有公序良俗原则。这两个原则共同适用,体现了当代法治精神。
公序良俗原则为明显的特征是其高度的抽象和适用的广泛。公序良俗原则的高度抽象表现在“连可能的文义也都缺乏”,导致其司法适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