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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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的前身是《合同法一本通》,自2016年6月在法律出版社印行版以来,深受读者欢迎,先后于2017年、2018年又推出了版和第三版。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掌握我国合同法律规范体系的需要,以便实践中地适用相关合同法规范,笔者在《合同法一本通》(第三版)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析整理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指导案例和高公报刊登的案例,花费数月时间,重成本书,以期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目录

民法典合同编一本通目录目录民法典合同编分编通则章一般规定第463条调整范围第464条合同定义与本编的调整范围第465条合同的拘束力与合同的相对第466条合同的解释规则第467条非典型合同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第468条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章合同的订立第469条合同的形式第470条合同的内容第471条合同的订立方式第472条要约第473条要约邀请第474条要约生效的时间第475条要约的撤回第476条要约的撤销第477条撤销要约的条件第478条要约的失效第479条的定义第480条的方式第481条到达的时间第482条期限的起算点第483条合同的成立时间第484条的生效时间第485条的撤回第486条逾期的第487条迟到的第488条对要约内容的实质变更第489条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变更第490条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第491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与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第492条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3条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4条强制缔约义务第495条预约合同第496条格式条款的定义与提示说明义务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第498条格式条款的解释第499条悬赏广告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第501条合同订立中的保密义务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502条合同的生效以及报批义务条款效力的独立第503条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追认第504条越权代表行为第505条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第506条无效的免责条款第507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效力的独立第508条合同效力适用的指引规范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509条合同履行的原则第510条合同内容的补充第511条约定不明时的履约规则第512条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第513条执行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第514条金钱之债的履行第515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归属第516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行使第517条按份之债第518条连带之债第519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与追偿权第520条连带债务人内部发生效力与相对效力的事项第521条连带债权人的份额的确定与返还第522条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523条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第524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第525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526条后履行抗辩权第527条不安履行抗辩权第528条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529条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履行债务困难时的中止履行第530条提前履行债务第531条部分履行债务第532条当事人姓名等变化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第533条情势变更第534条合同的监督管理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535条代位权行使的要件第536条债权未到期时债权人的保存行为第537条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第538条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行为的撤销权第539条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偿行为的撤销权第540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与费用的负担第541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第542条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果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543条协议变更合同第544条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第545条债权的转让第546条债权转让的通知第547条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第548条债权转让不影响债务人的抗辩第549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第550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负担第551条债务承担第552条债务加入第553条债务承担中新债务人的抗辩与抵销第554条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第555条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第556条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适用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557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第559条债权债务终止时从权利随之消灭第560条清偿抵充第561条利息和费用的清偿抵充顺序第562条协商解除合同与约定的解除权第563条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第564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第565条合同解除的程序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567条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效力第568条法定抵销第569条约定抵销第570条可以提存的情形第571条提存的成立及效力第572条提存后债务人的通知义务第573条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费用的负担与孳息的归属第574条提存物的领取及领取权的消灭第575条债务的免除第576条债权债务的混同第八章违约责任第577条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第578条预期违约第579条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第580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第581条替代履行第582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补救措施第583条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的赔偿责任第584条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第586条违约定金第587条违约定金的效力第588条违约金与定金、法定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第589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法律后果第590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第591条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第592条双方违约与过失相抵第593条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第594条货物买卖合同和技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分编典 型 合 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595条买卖合同的概念第596条买卖合同的条款第597条无权处分的法律效果及对标的物可转让的要求第598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第599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第600条知识产权的归属不同于标的物的归属第601条出卖人交付标的的时间第602条交付标的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适用第603条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第604条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第605条买受人导致交付迟延时的风险负担第606条路货买卖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第607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时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第608条出卖人违约不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负担第609条未交付单证和资料与风险负担第610条根本违约与风险负担第611条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第612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第613条出卖人不负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形第614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时买受人的中止付款权第615条标的物应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第616条标的物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第617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买受人的权利第618条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的效力第619条标的物装方式第620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义务第621条检验期间与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第622条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过短第623条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第624条出卖人向第三人履行时的检验标准第625条出卖人的回收义务第626条买受人的付款义务第627条买受人付款的地点第628条买受人的付款时间第629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第630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第631条标的物的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第632条标的物为数物与合同的解除第633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第634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第635条凭样品买卖中样品和交付的标的物要求第636条凭样品买卖中样品的隐蔽瑕疵第637条买卖合同中期限第638条买卖中买受人的选择权及对标的物的认可第639条买卖中的使用费第640条期间出卖人承担标的物风险第641条所有权保留第642条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第643条买受人回赎权与出卖人的再出卖权第644条招标投标买卖第645条拍卖第646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第647条互易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648条供用电合同的定义及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第649条供用电合同的条款第650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第651条供电人的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第652条供电人因故电时的通知义务与赔偿责任第653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的抢修义务第654条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第655条用电人用电等义务第656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657条赠与合同的定义第658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第659条赠与财产的登记等法律手续第660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第661条附义务的赠与第662条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第663条赠与人的撤销权第664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第665条赠与财产的返还第666条赠与义务的免除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67条借款合同的定义第668条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第669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第670条禁止从本金预扣利息第671条贷款人的赔偿责任与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第672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第67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款人的权利第674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第675条还款期限第676条逾期利息第677条借款人第678条借款展期第679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第680条借款利率和利息第十三章保证合同节一般规定第681条保证合同的定义第682条保证合同的从属及无效的法律后果第683条禁止担任保证人的主体第684条保证合同的内容第685条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第686条保证的方式第687条一般保证与先诉抗辩权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第689条反担保第690条高额保证节保证责任第69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第692条保证期间第693条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第694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第695条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第696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第697条债务承担、债务加入与保证责任第698条一般保证人的免责第699条共同保证第700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债权的法定转移第701条保证人的抗辩权第702条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703条租赁合同的定义第704条租赁合同的内容第705条长租赁期限第706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第707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第708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与瑕疵担保责任第709条承租人按约定或租赁物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第710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规定第711条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第712条出租人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第713条维修义务的补充规定第714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第715条租赁物的改善与增设他物第716条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第717条转租期限第718条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形第719条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第720条租赁物收益的归属第721条租金支付期限第722条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第723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724条非因承租人原因而无非法使用租赁物时承租人的解除权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第726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第727条委托拍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第728条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第729条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事由毁损灭失时承租人的权利第730条租期期限不明的处理第731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的解除权第732条共同居住人与共同经营人的承租权第733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第734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与优先承租权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735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第736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737条虚假表示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738条租赁物的经营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739条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第740条承租人的拒绝受领权第741条承租人的索赔权第742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支付租金的义务第743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失败时出租人的责任第744条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第745条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登记第746条租金的确定第747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748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749条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第750条承租人的保管维修义务第751条租赁物的风险负担第752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第753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解除权第754条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第755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第756条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的法律后果第757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第758条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的权利第759条支付象征价款时租赁物的归属第760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761条保理合同的定义第762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763条保理中虚构应收账款的处理第764条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并表明身份的义务第765条基础交易合同协商变更或终止对保理人的效力第766条有追索权的保理第767条无追索权的保理第768条保理中应收账款债权的重复转让第769条保理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770条承揽合同的定义与种类第771条承揽合同的内容第772条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第773条承揽人对辅助工作的责任第774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第775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的义务第776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的义务第777条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赔偿责任第778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第779条承揽人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的义务第780条工作成果的交付第781条质量不合约定时承揽人的责任第782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第783条承揽人的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第784条承揽人妥善保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义务第785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第786条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第787条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788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与类型第789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第790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第791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和第792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对人的补偿第794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第79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第796条建设工程监理第797条人的检查权第798条隐蔽工程的检查第799条竣工验收第800条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第801条施工人的责任第802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803条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等的违约责任第804条人导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第805条人导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第806条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及后果处理第807条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第808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第十九章运输合同节一般规定第809条运输合同的定义第810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第811条承运人的运输义务第812条承运人按约定或通常路线运输的义务第813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义务节客运合同第814条客运合同的成立第815条旅客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第816条退票与变更手续第817条旅客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第818条禁止携带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第819条承运人告知义务和旅客协助配合义务第820条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第821条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责任第822条承运人的救助义务第823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第824条旅客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第三节货运合同第825条托运人如实申报的义务第826条托运人提交相关文件的义务第827条托运人装义务第828条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时的义务第829条托运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第830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的提货义务第831条收货人检验货物的义务第832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833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第834条货物联运中承运人的责任第835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时运费的处理第836条承运人的留置权第837条货物的提存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838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第839条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第840条联运单据的转让第841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842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十章技术合同节一般规定第843条技术合同的定义第844条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的原则第845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第846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第847条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财产权归属第848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第849条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利第850条技术合同的无效情形节技术开发合同第851条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与类型第852条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第853条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第854条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第855条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第856条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第857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第858条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与责任第859条委托开发合同中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第860条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分享第861条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转让与利益分配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862条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第863条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类型第864条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865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间第866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主要义务第867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第868条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的主要义务第869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义务第870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与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义务第871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第872条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与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的违约责任第873条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的违约责任第874条因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第875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第876条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的参照适用第877条技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878条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第879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的义务第880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的义务第881条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第882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第883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第884条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第885条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第886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履行合同的费用负担第887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十一章保管合同第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第889条保管费第890条保管合同的成立第891条保管凭证第892条妥善保管的义务第893条寄存人的告知义务第894条保管人亲自保管的义务第895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第896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第897条保管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的责任第898条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第899条保管物的领取第900条保管物及孳息的返还第901条消费保管合同第902条保管费的支付期限第903条保管人的留置权十二章仓储合同第904条仓储合同的定义第905条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第906条危险物品与易变质物品的储存第907条仓储物的验收第908条保管人给付仓单等凭证的义务第909条仓单的记载事项第910条仓单的质与转让第911条检查仓储物第912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第913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与紧急处置权第914条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的提取第915条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及逾期或提前提取仓储物时仓储费的处理第916条保管人的催告权及提存权第917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第918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十三章委托合同第919条委托合同的定义第920条委托与概括委托第921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预付与偿还第922条受托人服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第923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及转委托第924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第925条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情形第926条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第927条受托人转交财产的义务第928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第929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第930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第931条重复委托时委托人的赔偿责任第932条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第933条任意解除权第934条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第935条特殊情形中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第936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负有的义务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人的定义第938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939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力第940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第941条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与限制第942条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关于重要事项的公开及报告义务第944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第945条业主的告知、协助业务第946条业主的任意解除权第947条业主续聘物业服务人第948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第949条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等义务第950条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时的物业费十五章行纪合同第951条行纪合同的定义第952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的负担第953条行纪人保管委托物的义务第954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处分第955条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卖第956条行纪人的介入权第957条行纪人的提存权第958条行纪人直接履行义务第959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第960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十六章中介合同第961条中介合同的定义第962条中介人的报告义务第963条中介人的报酬第964条中介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第965条禁止委托人实施跳单行为第966条委托合同的参照适用十七章合伙合同第967条合伙合同的定义第968条合伙人的出资义务第969条合伙财产第970条合伙事务第971条合伙人不得请求执行合伙事务之报酬第972条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第973条合伙债务第974条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第975条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利的限制第976条合伙期限第977条合伙合同的终止第978条剩余合伙财产的分配第三分编准合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979条适法的无因管理第980条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第981条管理方法第982条管理人的通知义务第983条管理人的报告与财产转交义务第984条本人对管理事行追认十九章不当得利第985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986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第987条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与赔偿责任第988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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