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分十章,内括:中国林业发展历史及趋势;中国林业制度和主要林业政策;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现状;森林资源及其价值评价;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理论基础等。
目录
章中国林业发展历史及趋势
节中国林业发展历史简述
节中国林业建设的成、经验和问题
第三节林业发展战略
章中国林业制度和主要林业政策
节 制度的基本内涵
节中国林业制度
第三节中国主要林业政策
第三章 森林资源及其价值评价
节森林资源及其特征
节林地资源经济评价
第三节 森林资源社会生态效益经济评价
第四章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现状
节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与原则
节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区域布局
第三节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防护林体系工程现状
第四节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现状
第五节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五章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理论基础
节生态学理论
节生态经济学理论
第三节系统工程学与生态工程学理论
第四节 环境科学理论
第五节可持续
第六节现代林业论
第六章林业生态工程的规划与实施
节林业生态工程管理概述
节林业生态工程规划
第三节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可行研究
第四节林业生态工程初步设计
第五节林业生态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评价
第六节林业生态工程综合效益评价
第七章江河上中游水源涵养林业生态工程
节水源涵养林业生态工程体系
节天然林保护工程
第三节 水源涵养林营造
第四节次生林经营
第五节自然保护区
第六节天然森林地保护工程
第八章山区丘陵区水土保持林业生态工程
节水土保持林业生态工程体系
节坡面荒地水土保持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节坡耕地水土保持林业生态工程
第四节 塬面梁峁顶水土保持林业生态工程
第九原区农业综合防护林业生态工程
原区农业综合防护林业生态工程体系
节农田防护林
第三节沿海防护林
第四节治沙造林
第十章生态经济型林业生态工程
节农林复合生态工程
节用材林
第三节 经济林
参考文献
摘要与插图
章中国林业发展历史及趋势
节中国林业发展历史简述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林业发展概况
我国古代是一个多林的国家。据《山海经》《五藏经》等史料记载,远古时代的华北、西北分布着相当数量的森林。从陕西到甘肃的西山,有大小山峰78座,其中覆盖树木多的33座,占42%;无木者7座,不到10%。华北地区也分布着大量森林,并不像现在的景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森林受到破坏,林地日益减少。
从秦汉时代直到鸦片战争前的漫长封建社会时期,我国逐渐由一个多林的国家变成少林国家。原来密林遍布的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摇篮,但是,历经数千年的反复摧残破坏,加之人口增多,到处毁林开荒,森林面积日益减少,水土流失日益严重,以致黄河上游到处是秃岭荒坡和千沟万壑;下游河床淤高,水灾频繁。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外国列强的侵略,中国逐渐沦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从1840年到1949年的100多年间,随着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国内封建地主、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相互勾结,加剧了对我国森林资源的破坏和掠夺。
1894年,甲午战争后,日本帝国主义霸占了我国领土台湾地区,全岛200多万公顷森林落入日本之手。1904年日俄战争后,日本势力逐渐侵入我国东北,日本帝国主义根据《北京中日会议东北三省事宜条约》的规定,于1908年成立了中日两国合办的“鸭绿江采木公司”,从此鸭绿江一带的森林又陷入日本帝国主义手中。
1912年(民国元年),农林部公布了《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十八条),其中规定发放林场有效期20年为限。一次承领面积2001000
在1937-1945年整个抗日战争期间,由于日本法西斯侵略者对我国大部领土实行野蛮的军事占领,疯狂烧杀与大规模掠夺,使我国林业方面的损失约相时我国森林面积的10%(约6亿立方米)。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8.6%。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林业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林业为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做出了重大贡献,取得了巨大成绩,同样也存在着某些失误。回顾研究新中国林业的发展状况,有利于分析目前的形结经验,寻找未来发展之路。
新中国林业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49-1978年为阶段,1979-1997年为阶段,1998年今为第三个阶段。
1.林业建设的起步与徘徊阶段(1949一1978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十一届三是新中国林业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党和针对林业建设方针、森林权属界定、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禁止乱垦滥伐等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这一阶段又分为建设起步和徘徊停滞两个时期。
(1)建设起步时期(1949-1958年)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做出了“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的规定。
1950年,党和提出了“普遍护林,造林,合理采伐和合理利用”的建方针。
1964年,一步完善这一方针,提出要“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造管并举,综合利用,多种经营”。林业建方针的提出与完善,对保护发展、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山林权绝大多数为私有,山林可以自由买卖。195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山林权属问题做出了界定,确立了国有林和农民个体所有林。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做出了“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的规定。1950年次全国林业业务会议决定“护林者奖,毁林者罚”,各地积极组织群众成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保护森林,禁止乱滥伐。同年,政务院还颁布了《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指出林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是以普遍护林为主,严格禁止一切破坏森林的行为,在风沙干旱灾害严重地区发动群众有计划地造林。1958年4月,、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同月,、发出了《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紧急指示》等。
林业建方针的确立与完善、森林权属界定、保护森林资源政策的出台与实施,有助于保护森林资源,推动了我国林业的发展。据相关统计资料,1949年前后,全国森林覆盖率仅为8.6%。1950-1962年主要林区的森林资源调查显示,全国森林覆盖率为11.81%。森林覆盖率有了较快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