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典型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的价值。本书通过整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已生效融资租赁案件裁判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结合高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见以及高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等对案行了透彻分析。阅读本书,使读者可以在快速了解融资租赁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观点和态度,以及裁判的思路和尺度。
目录
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一、融资租赁合同有何特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仲利公司与昌盛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无法特定化时,合同质如何认定——兴业公司与浩博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三、售后回租的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渤海租赁公司与五洋集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四、租赁物买卖合同解除后,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必然解除——华融公司与瑞达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五、出租人无资质而经营范围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六、租赁物因管理规定而被禁止销售,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中成机械公司与苏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七、如何界定融资租赁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签订的《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服务协议》的法律质——三某度公司与某基宏融资租赁公司等合同纠纷案八、租赁物为未取得商品房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能否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国泰租赁公司与鑫海投资公司等企业纠纷案九、以动产抵押物作为租赁标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效力如何——万丰公司与金太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十、租赁物因设置抵押而致所有权无法移转,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关系能否成立——北车公司与华通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十一、以保障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回购协议是否等同于保证合同——国旺融资租赁公司与三环印刷公司融资租赁回购合同纠纷案十二、非经司法程序的重组或重整是否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兴业公司与泰业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十三、承租人向出卖人交付部分款项而主张分期买卖,是否仍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中联融资公司与十九局桥梁处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十四、出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否有影响——易鑫融资公司与胡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章 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一、出租人提供格式条款却未明确质,应否抵租金——甲租赁公司与陈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出租人已完成融资义务,承租人可否因租赁物尚未交付拒付租金——合库金公司与甬佳模具厂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三、承租人能否以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公信公司与骆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四、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是否影响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海翼公司与秦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五、侵犯承租人的占有使用权,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张限制措施期间租金——迪尔融资公司与董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六、手续费作为出租人提供融资服务的服务费,可否用于折抵租金——万丰公司与金禾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七、融资租赁物被法院扣押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应截何时——庞大乐业与张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八、当事人对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的情形未约定催告义务,能否认定此系格式条款而归于无效——仲利公司与鑫裕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九、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下,占有改定有效实现所有权转移——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重工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十、融资租赁中善意取得的“善意”如何判断——陈某与徐水国全租赁处买卖合同纠纷案十一、售后回租模式下的出卖人无权处分租赁物,如何审查出租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富某公司与亚纳世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十二、租赁物抵押权可否善意取得——远东公司与津市农行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十三、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恒信公司与威盛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第三章 合同的解除一、出租人能否既请求承租人支付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万瑞公司与蓝山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当事人直接起诉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时点及法律后果应如何认定——某融租公司诉温州某海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三、未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承租人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对出租人是否生效——高某等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四、非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被扣押的,承租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施某与吉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五、出租人可否因经销商未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请求解除合同——某融资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六、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中,破产管理人是否享有《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中信富通公司与众意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七、出租人如何行使取回权,取回后租赁物减值损失如何确定——北林农行与挖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八、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承租人可否要求扣减租赁物残值,残值如何确定——某融资公司与某起重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九、租赁物已被处置的情况下,其残值如何确定——国银租赁公司与湖北置业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第四章 违约责任的承担一、国家政策调整能否成为承租人的免责事由——宝信公司诉传洋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出租人诉请的租金、逾期履行违约金是否属于同一诉讼请求——长城国兴公司与金岩化工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三、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怠于办理船舶营运手续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中信富通公司与上海亿洲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应否承担连带给付租金的责任——成都金控与天伦檀香楼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五、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支付顺序,欠付款项清偿顺序如何确定——信达租赁公司与和田物资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六、承租人与其他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出租人能否要求一并承担连带责任——长城公司与建龙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七、融资租赁物存在重复抵押等导致保证风险增大的情形,是否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中海外公司与利民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八、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设定的抵押权不能实现,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信达租赁公司与陵城区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九、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国泰公司与信莱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时,能否设定抵押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主张优先受偿——锦银公司与中青旅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十一、承租人以应收账款向出租人提供质押担保,其担保效力如何——某融资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十二、合同解除实际返还租赁物期间,出租人能否主张租赁物占用费——某融资公司与汤某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