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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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社会信用法概论》分为八章,介绍了社会信用法学的基本内容,涉及概述、历程、法的体系、公共信用信息、法的实施、信用修复、信用服务和权益救济等方面。
  《社会信用法概论》立足于中国和制度创新的立场,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学理论和机制的参考,也为社会信用法学科的建行初步的理论奠基。随着社会信用法的深入发展,我们还计划出版《社会信用法学》等书。
  《社会信用法概论》是对社会信用体系法治行专门研究的结晶,尤其是向读者展示出社会信用法这门独立学科已经具备了雏形。“学科的质是一门学科自身固有的特质,是一门学科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根本属。”从传统意义讲,研究学科质是为了确定一门学科到底是属于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属于理论学科还是应用学科。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交叉学科纷纷产生,要界定一门学科的质变得越来越困难。即便如此,交叉学科还是要确定以哪个学科为主的。

目录

章 社会信用法概述
节 信用
一、信用概念的一般理解
二、诚信、信任、信用
三、信用、道德、法律
节 社会信用体系
一、社会信用概述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一般分析
三、社会信用体系的分类
第三节 社会信用法能与特征
一、社会信用法能
二、社会信用法的特征
第四节 社会信用法的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信用体系建设协同原则
三、公私利衡原则

章 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历程
节 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信用监管领域的尝试与转向
二、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和信用评级领域的制度初创
三、其他部门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
四、小结
节 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突破
一、信用信台建设制度保障的新构想
二、信用监管度建设的新发展
三、信用服务市场培育的新起点
四、小结
第三节 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拓展
一、信用奖惩制度体系与实施机制的不断完善
二、领域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继续发展
三、信用服务市场培育与规制的制度发展
四、小结

第三章 社会信用法体系
节 社会信用法体系概念
一、法的体系
二、社会信用法的体系
节 社会信用法体系的构建
一、夯实社会信用法的基础
二、创新社会信用立法的规制
三、体现社会信用立法的民主
第三节 社会信用法的横向体系构建
一、社会信用法的下位法
二、社会信用法的横向体系结构必须符合国情
第四节 社会信用法的奖惩体系
……

第四章 公共信用信息法律制度
第五章 社会信用法的实施机制
第六章 信用修度
第七章 信用服务与信用服务市场
第八章 信用主体权益救济

摘要与插图

《社会信用法概论》:
  (三)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广泛签署及其意义
  在部委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过程中,制度设计者们了解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广泛利用可能带来的巨大影响力,也一直在努力制度上的接口,实现信息共享与奖惩机制上的联动,但是,由于部门管理和立法权限的局限,这种制度突破的力度和范围也有限。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是行政机关之间横向关系的一种表现。部际关系是行政机关之间横向关系的主要形式。行政机关之间横向关系的调整应属行政组织法范畴。然而,“行政机关之间横向关系组织法规则的缺失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解决的路径是创设承担相应组织能的行为法规范”。我国也是通过行为法机制来弥补组织法缺陷,承担起组织能的。行为法机制中,行政机关间直接的横向沟通是无须借助第三方而实现沟通的类型括征求意见机制、报送备案机制、共同行政行为、相对集中行政权、职务协助。行政机关间直接的横向沟通,还有为调整区际关系而发展出来的行政协议、协商条款和联席会议制度。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成长历程,走的也是行为法机制弥补组织法缺陷的道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催生了一批联合信用奖惩备忘录,是这条道路上引人注目的制度建设成果。
  2014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家单位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这是我国个失信惩戒领域的部际联合备忘录,“也是体系为完整的一个范例”。截2020年1月,国家层面共签署51个备忘录括43个惩戒备忘录、5个激励备忘录以及3个激励与惩戒备忘录;单个备忘录中,签署主体少为8个、多达到51个。51个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涵盖了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以外的其他23个组成部门,重视信用监管度建设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署、中国证监会都有着很高的参与度。一直希望通过联合惩戒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高签署了26个备忘录。
  联合信用奖惩备忘录的正文部分有三项核心内容:一是奖惩对象,二是奖惩措施,三是实施方式。奖惩对象的名单及其信息由备忘录确定的部门来负责提供,通常负责的部门是对备忘录所确定的奖惩对象或者奖惩对象守信或失信行为享有管理职权的部门。奖惩对象的确定依据,一般是该负责部门依其管理职责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奖惩措施会广泛地涉及《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所明确的奖惩措施。奖惩措施的实施方式一般会明确具体措施的落实机构,针对较为复杂的情形还会明确措施实施的基本程序括信息交流反馈机制。除了正文之外,联合信用奖惩备忘录还会附上一份附件,较为详尽地列举奖惩对象确定和奖惩措施实施的法律依据。正是由于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这种文本结构,有学者认为,“在信用联合惩戒措施的运用上,备忘录本身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只是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做了一个联合惩戒的梳理与链接而已”。
  根据上文提到的“行为法机制弥补组织法缺陷”的理论解释,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是部际横向合作关系的一种规范形式。与其说联合备忘录在确立新的信用监管规则,还不如说只是通过一种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职务协助”的内容和途径,只是确保由其他规范文件所确立的奖惩措施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落实。联合备忘录表达了两种不同质的备忘录签署主体不同的愿望。一种是备忘录发起主体,即确定对奖惩对象或其行为享有管辖权的部门,希望通过备忘录的签署获得其他部门或机构提供“职务协助”的,放大守信或失信行为可能引发的奖惩后果,来增强其管理行为的影响力,促使管理对象提高对其管理规范的遵从度。另一种签署主体是在特定奖惩措施的实施上享有管理权限或其他决定权的部门或机构,签署备忘录表达了他们愿意提供协助的,这种主体被称为提供协助的主体。对于作为备忘录发起主体的主管部门所认定的守信或失信的主体及其行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是否以及如何采取特定的奖惩措施问题上,提供协助的主体享有裁量的权力。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提供协助的主体作出了“必须”根据备忘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这种,实际上还表达了对发起主体的行政行为或决定(守信或失信行为的认定)的的认可。因此,发起主体与提供协助主体之间的这种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
  某一个特定的备忘录而言,发起主体与提供协助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一个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发起主体可以基于提供协助主体的,获得更大范围内制度约束与管理资源的使用扩张其行政行为和决定的影响范围,而提供协助的主体则只是被动地贡献出原属自己裁量支配的力量和资源。但是,如果备忘录的涵盖范围足够广泛,那意味着,在广泛范围的备忘录网络体系中,每个主体都既是发起主体也是提供协助主体。这样的结果也体现了信用奖惩大格局的真正面貌,即“一处守信,处处奖励”“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因此,联合奖惩备忘录所构造的一个制度体系,本质上仅产生对签署主体的约束力。这种机制既实现了行政机关之间的直接沟通,又基本上没有加重公民的负担。只是兼具组织能,不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了中央对全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权,以及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行政机关权。因此,中央或上级机关创设这些行为法机制即使涉及组织能,也并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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