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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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中心问题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主括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类型、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两方面的问题。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可以分为激励知识创新利主义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德的社群主义公共利益和共享知识获益等主义公共利益。本研究考察公共利益的概念、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内容,讨论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法的历史的关系,以及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的关系,探索知识产权法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以回应知识产权法的基础问题和热点问题。

目录

1导论/1

1.1研究背景/1

1.2研究现状 /4

1.3各章概述/7

2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9

2.1引言 /9

2.2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论构想/11

2.2.利主义的公共利益构想/12

2.2.2社群主义的公共利益构想/14

2.2.等主义的公共利益构想/16

2.3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类型/18

2.3.1激励知识创新利主义公共利益/19

2.3.2维护社会公德的社群主义公共利益/24

2.3.3共享知识获益等主义公共利益/29

2.4本章小结/33

3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35

3.1引言/35

3.2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分期/35

3.3初步形成时期的知识产权法鼓励知识创新/38

3.3.1著作权为法定权利而非自然权利/38

3.3.2专利垄断特权为《垄断法》保留/40

3.3.3商标反欺诈之诉维护消费者利益 /43

3.4逐渐成熟时期的知识产权法共享知识获益/44

3.4.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44

3.4.2专利法的公有领域/47

3.4.3商标的正当使用/49

3.5未来知识产权法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52

3.5.1《多哈宣言》与公共健康/53

3.5.2“TRIPS-plus”与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 /56

3.6本章小结/57

4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59

4.1 引言 /59

4.2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劳动财产理论的冲突/60

4.2.1知识产权的洛克劳动财产理论阐述/60

4.2.2知识产权劳动财产论限缩公有领域/62

4.3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人格权论的冲突/65

4.3.1知识产权的黑格尔人格权理论阐述/65

4.3.2知识产权人格权论妨碍知识产权交易/68

4.4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工具论的协调/69

4.4.1知识产权的德霍斯工具论阐述/69

4.4.2知识产权工具论激励知识创新 /70

4.4.3权利保护期届入公有领域 /75

4.5本章小结/79

5公共利益应为知识产权取得和行使的要件/80

5.1 引言 /80

5.2公共利益应为知识产权取得的消极要件/81

5.2.1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81

5.2.2损害公共利益的标识应禁止作为商标使用/84

5.2.3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仍应自动取得著作权 /88

5.3公共利益应为知识产权限制的积极要件/90

5.3.1为公共利益设置著作权的合理使用/90

5.3.2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许可/95

5.3.3为公共利益设置商标权的正当使用/99

5.4公共利益应为侵权不停止的积极要件/101

5.4.1为公共利益不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104

5.4.2为公共利益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107

5.4.3为公共利益仍应停止商标侵权行为/110

5.5公共利益限制知识产权行使时的补偿 /111

5.5.1限制知识产权行使与征收征用私有财产 /112

5.5.2 实施许可应支付合理使用费 /114

5.5.3不停止侵权行为应判令支付合理费用 /115

5.6本章小结/117

6结论/119

参考文献/121

摘要与插图

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导论

1.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研究背景

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向来是知识产权法学上的重要问题。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公众使用知识产权客体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共利益常常成为法律抉择的关键。1623年,英国《垄断法》条宣布,所有垄断特权都是违反国法令的,应予废除,但是专利权因为有公共利益的作用而被保留。1841年,英国议会讨论是否将版权保护期延长作者死后时,支持者认为,版权是自然法则赋予每个人其思想和想象力的神圣和不朽的财产,但麦考利反对道:版权保护期的规定应为公共利益立法,应选择有利于公众一般利益的规则。

直到今天,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仍然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议题。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的公共健康和经济衰退的问题,一些向来主张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发达国家也开始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对知识产权的行行限制。德国立法授权联邦卫生部基于公共利益或国家的理由强制许可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和设备。以色列已经颁发强制许可用口新冠肺炎的受专利保护的克力芝。我国为了保障普通民众可以获得受专利保护的新冠疫苗,提出将国产新冠疫苗作为公共产品,实行医保基金负担的全民免费接种。前述立法和实践都体现出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的重要地位。

对于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有观点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即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机制,两者具有内在的协调关系[2]1。反对的意见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会对人类的基本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括对食物、健康、水、文化等、非歧视和表达自由等的权利和自由,应制定更加保障人权的知识产权法律。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讨论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议题时,亦大致分为前述两种观点。2017年以来,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围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相关条款的解释与修订,

WTO提出多项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议题括许可、审批例外、通过竞争法公共健康、药品和技术的研发成本和定价、著作权三步检验法的适用标准等。对于前述议题,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使得一些知识产品供给有限,价格昂贵,公众难以获得或负担不起,损害公共利益,而以美国为达国家通常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是协调一致的,强制许可等限制知识产权的制度实施,将阻碍成员国建立坚实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而剥夺公众对未来科技创新带来的利益的分享。

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问题。1995年我国与美国签订的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贸易协定中提出,中国将采取或实施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只要这些措施的实行是一贯的并非歧视的、非武断的,不对贸易的变相限制。高在指导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文件中提出要处理好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依法合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意见。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支持行政机关因发明创造违利益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拒绝给予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商业标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直接判令植物新品种父本和母本权利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许可费、认定知识产权侵权但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等裁判。

但对于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理解,即使在个案的特定情境下,仍然存在分歧。例如,《鬼吹灯》小说作者张牧野申请注册鬼吹灯商标被驳回,主要理由为该标识具有宣扬封建的不良影响。但有法院在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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