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质研究(法哲学名著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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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阿克塞尔·黑格斯特罗姆法哲学思想的代表著作,作者关注的核心是“何者构成法律”这一基础问题。其批判的对象主要是传统法理论的基本预设。,作者认为,诸如权利、义务这样的基础法律概念本质上源于人类的心理情感。作为价值非认知主义者,其试图摧毁任何形而上学式的法律概念观。,作者着力批判了“意志理论”。其分析表明,此理论不仅与历史事实不符,而且与经验事实不符。此外,在本书中,作者还专门讨论了凯尔森的法律与国家理论。虽然上述内容足以展示作者法哲学的思想范围,但本书括其关于道德哲学基本原理的深刻理解。在关于义务概念、命令概念、人类心智等问题的分析中,作者的洞察力得到了大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内容或许才是作者思想中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

目录

章 概览(本书序篇:《一般罗马法观念下的罗马式的义务概念》,卷1,1927年)章 实在法是对意志的表达吗?(1916年) 节 由法律决定的意志 节 “集体”意志观或“共同”意志观 第三节 被定义为实际高个人意志的意志 第四节 以纯粹形式定义的意志 第五节 将维护法律体系诸种力量拟人化后的“国家意志” 第六节 作为不同法源价值评估基础的意志理论 第七节 自然法思想的“暗度陈仓” 第八节 概要第三章 法律的概念问题(意志理论,1917年) 节 意志理论适用于旧时法律体系的困难以及事例 一、神法在古罗马法中的意义 二、论英国普通法与古代德国司法程序 三、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家解答的意义 四、罗马万民法 五、雅典民主中“主权”者的法律地位 六、即便存在上述情况依然试图捍卫意志理论的努力 节 意志理论面对现代法官适用法律时所产生的困难 一、可将判决视含立法者意志的表达r/> 二、可否认为是法官的意志使得法律变得完整? 三、可否认为法官有权适用现行的解释规则与补充规则? 四、可否认为立法者有意令法律字面意义成为法官适用法律的决定根据? 五、可否认为“法律秩序”本身的意志具有决定? 第三节 从意志本质看意志理论的困难 一、为了法律适用在形式上可以逻辑涵摄的方行,意志理论必须假定立法决议在法律有效期内固定 二、对意图及其固定条件的心理学研究 第四节 作为对意志理论所吸收的异质元行后续研究的基础,例如,决定基于常识正义观所理解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概念,需研究命令的心理内容,以便之后可将其与义务概念的含行比较 第五节 论义务观 一、通过讨论作为与价值评估无关的意动神经冲动感的基础义务感的质,论命令接受者意识状态与义务观间的关系 二、命令接受者的意识状态与义务感之间的区别从客观立场上看,义务感与行动意识之结合构成了某种义务。要对行解释,则可从这种感觉的直接表述形式入手 三、与决定义务感及其表述之规范相一致的行动正确观念 四、规范观念与义务意识的关系 五、意识到他人义务的可能 六、作为未能实施正确行为等价物的强制正义观念 七、无需指涉先前错误的强制正义观及其与报复感之间的关系 第六节 对命令接受者心智状态和与之相关的义务观之间的差异关联的概述。对按照常识正义观将法律规范同时视为义务命令和义务陈述的这一倾向的解释 第七节 法理学的实践目的是从命令理论的角度使得人们不仅将法律规范视为命令和事实义务陈述,而且还将其视为有效义务陈述。因此,这些目的使得人们容易混淆法律意志所要求的属与基于常识正义观的言词理解所形成的义务属。同理,基于宣告理论,人们还倾向认为在法律中所谓的意志宣告其实是关于义务的有效陈述。其中项是某种式的命令观 第八节 表明混淆存在的诸种法律理论 一、人们对与道德义务并行的法律义务观所持有的见解 二、关于国家机构自身义务的假定 三、关于以国家意志为基础但仍对他人权利有效的法律义务的理论 四、命令理论认为,当行为与法律实际内容冲突时执行强制在财产法领域中预设违反命令。究其原因,是因为常识正义观要求如果强制是正当的那么必然要有违反义务的情形。而这混淆了被法律意志命令的属与常识正义观所理解的作为义务的属。意志宣告理论则认为强制预设的不是违反个人义务,而是对某种人们所需要的抽象权利状态的侵犯。同样,基于常识正义观的要求以及这种理论犯下的混淆,它是一种站不住脚的辩护 五、常识正义感要求,惩罚只有在义务被违反时才是正当的。宾丁的刑法规范理论未能对实在法给予充分考量,这与该理论依赖于常识正义感的要求并犯下了同样的混淆有关 六、混淆还构成如下理论的基础,即根据常识正义观对法律规行解释和补充体现出立法者真实意志 七、基于同一混淆,施塔姆勒被迫将法理学等同于它的对象 第九节 在不融入异质因素的情况下一以贯之地贯彻意志理论会剥夺它具有的真正的科学意义即阐明在现实挥作用的不合乎逻辑的思想第四章 凯尔森的法律与国家理论(对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之述评,1925年) 节 凯尔森的实在法通论 节 特定问题 一、主权 二、国家能、形式与机构第五章 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表示概念(1935年) 节 当私法领域中的某一事实被描述为意思表示时我们会面临什么? 节 在“意思表示”中意图和宣告之间可能出现的错误偏差 第三节 关于意思表示是意志宣告这一观点的历史成因在私法领域中,当某人意图通过意思表示创设 第四节 相关权利义务时,他心中所想为何? 第五节 在超自然意义上人的哪一部分被赋予了权利或施加了义务? 第六节 论“意思表示”法律有效的法律基础 一、意志理论 二、信赖理论第六章 论法律的基本问题(1939年)参考文献人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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