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俄罗斯及中亚五国矿产资源法》共由六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岳萍译),哈萨克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苗雪婷、努尔比亚·艾拉提译),吉尔吉斯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叶小伟译),乌兹别克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何艳译),塔吉克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黄婷婷译),土库曼矿产资源法(杨建梅、叶小伟译)。
《俄罗斯及中亚五国矿产资源法》资料来源均为上述六个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资料。
《俄罗斯及中亚五国矿产资源法》可作为我国矿业企业了解俄罗斯及中亚国家矿业法律法规的参考书,也可供研究俄罗斯及中亚国家矿业的专家们所用,为“走出去”的矿业企业把握目标国法律法规、规避风险与挑战,提供实依据。
目录
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
哈萨克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吉尔吉斯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乌兹别克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塔吉克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土库曼矿产资源法
摘要与插图
《俄罗斯及中亚五国矿产资源法》:
第15条 国家许可证颁发制度
国家许可证颁发制度是颁发许可证的统一程序括各种材料在信息、科技分析、经济和法律方面的筹备和办理。
国家许可证颁发制度的任务在于保障:
国家采矿业和矿物原料基地发展规划、俄联邦国家保护纲要的实施;(根据2000年1月2日第20号联邦法修订)
当地居民和全俄公民的社会、经济、生态及其他利益;
所有法人和公民获取许可证的机会;
矿产资源利用市场的发展,反垄断政策的实施;
对许可证持有人括外国人)提供必要保障,并保护其矿产资源利用权。
第16条 国家许可证颁发制度的组织保障(根据2008年4月29日第58号联邦法修订)
国家许可证颁发制度的组织保障,由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及其地方机关负责。
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及其地方机关:
(1)向俄联邦提交关于下列事项的建议:举办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拍卖的建议,列入不需招投标即提供利用的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清单的建议,列入俄联邦大陆架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位于俄境内且延伸大陆架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清单的建议,列入用于勘探和开采或根据联合许可行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的含天然气的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清单的建议,列入以寻找和评估油田、气田、凝析油田为目行地质研究的俄联邦内海和领海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清单的建议,以及不需拍卖即提供上述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的建议;(根据2008年7月18日第120号、2012年12月30日第323号、2019年11月4日第355号联邦法修订)
(2)制定可提供利用的矿产资源地段清单,批准该清单,确定提资源地段的条件,联邦级和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除外;(根据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联邦法修订)
(2.1)协商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清单;(根据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联邦法修订)
(3)保障国家许可证颁发制度的运行,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的许可除外;(根据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联邦法修订)
(4)制定每一块用于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的矿产资源地段的利用条件,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除外。(根据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联邦法修订)
矿产资源地段所处区域的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
(1)保障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利用许可证颁发制度的运行;(根据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联邦法修订)
(2)制定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利用的条件;(根据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联邦法修订)
(3)有权向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及其地方机关提交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地段利用许可证制度的建议、举行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招投标或拍卖条件以及利用许可证条件的建议;
(4)经与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及其地方机关协商,制定和批准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清单。(根据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联邦法修订)
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可根据俄联邦规定的职权参与保障国家许可证制度的运行。
矿产资源地段利用许可证的制作、登记和颁发由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或其地方机关负责,针对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由相应俄联邦主体被授权的权力执行机关负责。(根据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联邦法修订)
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利用许可证的制作、登记和颁发程序由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规定。(根据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联邦法修订)
2020年3月15日2020年12月31日的时间暂不计入与获取以勘探和开发为目的的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相关的文件提交期限。(2020年4月3日俄联邦令)
由俄联邦规定下列申请的审查程序:在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或由于矿产资源利用人发现新矿床且使用自有资行以勘探和开发已发现矿床为目的的地质研究而被列入联邦级的矿产资源地段,确定发现矿床事实的情况下,提出的获取矿产资源利用权以在确保能够封存放射和1-5级危险废料的地下深层填埋这些废料的申请;在俄联邦内海和领海联邦级矿产资源地行以寻找和评估油田、气田、凝析油田为目的的地质研究申请;在不需拍卖即提交利用的俄联邦内海和领海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俄联邦大陆架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位于俄境内且延伸大陆架的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含有天然气的联邦级矿产资源地行勘探、开采或根据联合许可行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的申请。同时,俄联邦规定将矿物列入伴生矿物清单的标准审议程序。(根据2008年7月18日第120号、2012年12月30日第323号、2014年12月29日第458号、2016年7月3日第279号、2019年11月4日第355号联邦法修订)
在矿产资源利用人利用自有资行地质研究以勘探和开发已发现矿床的矿产资源地段(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由于发现新矿床而被列入联邦级的矿产资源地段和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除外),在确认发现新矿床事实情况下,经与负责经济发展领域规范法律调整职能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协商,由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规定获取下列目的矿产资源利用权申请的审议程序行矿产资源地质研究(联邦级和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除外),在非地方级矿产资源地行用于生活和生产的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和开采,在非地方级矿产资源地行地质研究以寻找和评估地下水资源,或根据联合许可证在非地方级矿产资源地行地质研究以寻找、评估、勘探和开采地下水资源,在岩石层建设和运营石油、天然库,生产和生活废料的处置,碳氢原料勘探和开采情况下岩石层伴生水资源、被矿产资源利用人用于个人生产和工艺的水资源,以及在矿产资源利用人实施勘探、开采和钾盐、镁盐初加工时生成的岩石层水资源的分配,受特殊保护地质客体的建立,矿产资源地段短期利用权的授予(1年以内),矿物、古生物和其他地质标本材料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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