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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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为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对司法案例的深人研究,运用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方法分析经济赔偿影响死刑执行类别选择的影响量子的合理和必要;以系统化的视野从量刑体系的科学出发,探究死刑执行类别之间的界限,以科学解析经济赔偿对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内部构造;提出应建立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科学评价体系,以该具体的量化标准作为法官选择死刑执行类别的参照依据。

目录

前言

绪论

全球范围死刑状况

节中国对死刑的观点

第三节中国死刑的研究现状

第四节死刑执行类别: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

一、死刑立即执行的成立条件

二、死刑缓期执行的成立条件

三、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具体区分界限

第五节研究死刑适用中经济赔偿的意义

第六节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架构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思路与架构

章死刑适用与经济赔偿概况

节围绕死刑适用与经济赔偿的论争

一、理论界论争

二、司法界论争

三、论争产生的原因

节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观点

一、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否定论

二、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肯定论

三、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限制论

第三章国外立法及判例中经济赔偿与死刑的适用

节美国死刑适用制度及其经济赔偿

一、美国死刑适用制度

二、美国死刑适用中的经济赔偿

节日本死刑适用制度及其经济赔偿

一、日本死刑适用制度

二、日本死刑适用中的经济赔偿

第三节韩国死刑适用制度及其经济赔偿

一、韩国死刑适用制度

二、韩国死刑适用中的经济赔偿制度

第四节印度死刑适用制度及其经济赔偿

一、印度死刑适用制度

二、印度死刑适用中的经济赔偿制度

第五节有关域外经济赔偿制度对我国死刑适用的启示

一、建立符合趋势的多元化经济赔偿制度

二、完善经济赔偿被害人诉讼制度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第四章海南省死刑适用与经济赔偿影响量子的实证分析

节死刑立即执行及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具体适用

一、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情况

二、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情况

节经济赔偿影响死刑适用的实证分析

一、经济赔偿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影响

二、经济赔偿对故意伤害罪死刑适用的影响

三、经济赔偿对抢劫罪死刑适用的影响

第三节死刑适用与经济赔偿的倾向

一、国内视野下经济赔偿对死刑执行类别的影响

二、经济赔偿影响死刑执行类别的实然分析

三、经济赔偿影响死刑执行类别的应然趋势

第五章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构造论

节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范畴归纳

节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因素构洁

一、经济赔偿与社会情境相关联的影响量子

二、经济赔偿与社会危害相关联的影响量子

三、经济赔偿与人身危险相关联的影响量子

第六章 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规范论

节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实体要件规范……(165

一、死刑案件中经济赔偿司法适用的案件类型规范

二、死刑案件中经济赔偿司法适用的客观要件规范

三、死刑案件中经济赔偿司法适用的主观要件规范

第三节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程序要件规范……(176

一、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的程序正义

二、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的正当程序构建

第四节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量刑规范

一、量刑规范化与死刑案件中经济赔偿的司法适用

二、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量刑规范化的具体举措……

第七章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适用论

节经济赔偿影响量子的法定化

节经济赔偿影响量子法治化的配套机制

一、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机制

二、深化裁判文书说理机制

三、完善判决书对经济赔偿影响量子说明解释的机制

四、规范经济赔偿影响量子的分析评判和风险评估机制

五、建立经济赔偿影响量子对量刑影响判决书综合评述的公开机制·

第八章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适用的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与插图

章绪论

节全球范围死刑状况

死刑是世界上古老的刑罚之一。死刑的适用,通常是因为有关犯罪分子犯有严重的罪行,从而被法律判决剥夺生命的刑罚。在人类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死刑一直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历的绝大多数国家,无不重视以死刑作为惩治犯罪、维护阶级统治的有效策略。死刑随着国家、刑法的产生而出现,与刑法的产生具有同步。①因此可以说,刑法的发展历史反映出了死刑的发展方向。死刑的适用,曾经一度出现泛滥的情况,很多罪名都可能涉及死刑,而且死刑执行的方式十分多样、残酷。

现代社会中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曾经大多也都有着严厉的死刑规定。例如,英国是现代社会已经废除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之一,但在历,英国的死刑规定曾表现得十分严厉和残酷。在资产阶级前期,英国的死刑罪名已经有270多种,具体刑罚手括分尸、车裂、火焚等。伊丽莎白统治时期,英国每年400人被判处死刑;亨利八世统治时期,约有7.2万人被处以绞首刑。在18世纪的英国,死刑被视为有效的防止犯罪发生的手段和刑罚武器。死刑的适用犯罪也表现得广泛,盗窃、与吉普赛人交往、伪造印章,甚儿童盗窃都可被判处死刑。②也正因如此,恩格斯曾称英国的刑法典在欧洲是森严的,其野蛮早在1810年不亚于《加洛林纳刑法典》,焚烧、轮碾、四块、挖内脏等都是惯用的几种刑罚。③在作为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南非,自17世纪开始死刑也曾存在较长时间,在被荷兰统治的时期,基于荷兰罗马法的规定,死刑被适用于谋杀、抢劫、、严重的入室盗窃、盗窃小孩等犯罪行为。在死刑的执行上,通常都是公行,其方括绞刑、斩刑、烧死、刺死等,并伴有车裂和挖内脏的额外折磨。1795年英国占领南非后,死刑的执行方式被限制为绞刑和斩刑。1910年,南非联邦建立初期,虽然死刑的罪名数目有所减少,但死刑的适用范围比其他国家大,其执行死刑的次数占当时世数的47%。①20世纪80年代,澳大利亚废除了死刑制度,但在这之前,澳大利亚的死刑适用也曾十分普遍。18世纪末19世纪初期,澳大利亚作为英国的殖民地,死刑在立法规定和执行数量上都相对较多,19世纪,澳大利亚基本每年都有80人被执行死刑,其罪行通括谋杀、盗窃、伪造、侵、甚一般违法行为。②

死刑作为严厉的刑罚手段,曾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死刑的限制与废除,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步,而逐渐被主张并实现的。在历,很多思想家、法学家、哲学家等人物都曾对死刑的适用提出过限制和废止的主张。17世纪,荷兰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创始人之一雨果·格劳秀斯曾主张限制适用死刑,其认为死刑只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者。对于不可救药的人,处死比让他活着可以更多地减少罪恶,但是只有在罪行严重的情况下法律才有处死罪犯的权力。③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虽然不主张废除死刑,并指出:“当一个公民侵犯他人导致他人丧失生命或企图剥夺他人生命时,他应该被处死。死刑是病态人际交往的药剂。”④但他主张在刑罚中实行宽和精神,体现人道主义,死刑必须是不得已而用之。⑤狄德罗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执行死刑只需很短暂的一瞬间,这往往妨碍了那些要求悔改的罪犯行使自己的权利。死刑使得罪犯的悔过自新不能实现,应当将死刑废除,代之以监禁。伏尔泰也持相同观点,认为对罪犯的惩罚要注重实效,一个绞死的人是毫无价值的,而一个判处苦役的人则仍能为国家效劳,并成为一个活教材。⑥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卢梭反对轻易动用死刑,认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力把人处死,哪怕仅仅是以做效尤,除非是对那些如果存活下来便会带来危险的人才应适用死刑。⑦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里亚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的典型代表人物,他认为“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如果说,欲望和战争的要求纵容人类流血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约束者,不应该去增多这种残暴的事例。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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