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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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高院研究室编写的民法典读物,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物权行分册的设置,写作体例上采取逐条解读的形行每个分册的架构。每条体例为【法律条文】【条文释义】【案例适用】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文含义、适用要点、法理基础等方面对条行逐条解读,并选取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作为样本,结合民法典条行深入分析,为法律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本书是不仅对条文的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文含义、理论基础行理论的阐述,而且每条选取典型案例并结合新法法行分析,为法条的适用提供指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用强。

目录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编 物权分编 通则 章 一般规定 百零五条 【物权的调整范围】 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百零七条 等保护】 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百一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百一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变动区分】 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百一十八条 【查询、登记资料】 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资料保护】 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 百二十二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百二十三条 【登记费用】 节 动产交付 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百二十五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百三十条 【继承取得物权】 百三十一条 【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百三十二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分编 所有权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五分编 占有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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