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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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印发的《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作者梳结了全国各地方、各部门和管理单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选取有代表的典型政策文件汇编成册,结各地方、各部门贯彻落实70号文件的经验。

目录

篇 及相关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制度
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相关规范》的通知国科办基〔2015〕63号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89号
科技部海署关于印发《纳入国家网络管台的免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
基〔2018〕245号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号
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
科技司关一步做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8〕110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办科技
〔2019〕10号
关于印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9〕61号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印发《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和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条财字〔
2020〕38号
篇 各地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制度
【实施意见与方案】
北京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台建一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
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
关于印发《落实〈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台建一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科发〔2016〕689号
河北省人民关于推动科技创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
山西省人民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关于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133号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科发〔
〕21号
吉林省人民关一步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
江苏省人民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6号
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一步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35号
福建省人民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号
江西省人民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42号
河南省人民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
湖北省人民关于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3号
湖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5〕68号
广东省人民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
发〔2016〕16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一步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
2018〕266号
四川省人民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2号
贵州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
2015〕197号
云南省人民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8号
陕西省人民关于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5〕53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科办发〔2018〕196号
甘肃省人民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51号
青海省人民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5〕4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
政办发〔2015〕95号
【管理办法与细则·综合管理】
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解决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若干关键问题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
科发〔

摘要与插图

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同时,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存在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的倾向,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人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的决策部署,围绕健全国家创新体系和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资源利用一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信息共享。搭建统一的网络管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

资源统筹。既要盘活存量,统筹管理,挖掘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潜力,利用

效率大化:又要调控增量,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以开放共享推动解决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的问题。

奖惩结合。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

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不同的开放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支撑措施及评价办法。

(四)适用范围

科研设施与仪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二、措施

(一)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统一网台管理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家网络管台,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台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管理单位的服台统一纳人国家网络管台,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制度,并通过国家网络管台,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

(二)按照科研设施与仪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对于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国家网络管台管理。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开放共享和利用。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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