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党内法规的规范特质及生成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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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党内法规的规范特质及生成逻辑》结合党内法规发展历程中的重要片段,深入考察党内法规在调整党内关系中发挥的规范作用,从纵向历史脉络和横向结能两个维考察党内法规的规范特质的社会基础和生成理路。在深入考察党内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党内法规规能的基础上阐发了党内法规不同于国家法律的固有特质,基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展示了党内法规特质的生成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规范效力上的二元结构,力求为正确处理两者关系提供参考。

目录

目录第1章导论1.1选题依据和意义1.1.1何为党内法规1.1.2为何研究党内法规1.2学术界现有研究评析1.2.1党内法规历史回溯1.2.2党内法规基本理论探究1.2.3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理析1.2.4深化党内法规研究的着力点1.3研究方法与创新1.3.1由社能探寻规范特质及生成理路1.3.2在比较中凸显党内法规的固有特1.3.3以问题为导向综合运用多学科研究方法1.3.4宏观理论论述与微观案例探析相结合1.3.5拓展与创新1.3.6限制与不足第2章党内法规政治属的历史透视2.1党内纪律的法规表达2.1.1提出党内法规概念以指代特定党内纪律2.1.2以党内法规概念指代党内纪律逐渐定型2.2治党经验的系结2.2.1民主集中制的恢复和发扬2.2.2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规范2.2.3开启新时期党内法规建设2.3政策实施的制度保障2.3.1以健全党内法规落实从严治党方略2.3.2以党内法规建设带动国家法治体系建设2.3.3以政党治理法治化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第3章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内在差异3.1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3.1.1基本范畴的价值次序3.1.2权利义务的主次顺序不同3.1.3权利义务的明晰程度不同3.1.4权利义务的相对关系不同3.2实质理与形式理3.2.1规范结构的形式特征3.2.2概念用语上的专业与通俗3.2.3结构体例上的统一与多样3.2.4运行适用上的严谨与灵活3.3德法融合与德法分立3.3.1伦理秩序的保障路径3.3.2以不同形式体现道德理念3.3.3以不同标准吸纳道德准则3.3.4以不同路径贯彻道德规范3.4一断以纪与诸法分立3.4.1国家法律中的诸法分立3.4.2党内法规中的一断以纪第4章党内法规的生成逻辑4.1社会规范的出场路径4.1.1社会规范是社会关系的宣告和确认4.1.2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国家法律的建构4.2服务人民的根本宗旨4.2.1党员个体利益服从全党的整体利益4.2.2党内法规为党的事业提供制度保障4.3高度集中4.3.1党内法规调整党内纵向管理关系4.3.2党内法规维护和确认威4.3.3党内法规保障党员服从组织决定4.4复杂多变的历史环境4.4.1政治形势的复杂决定党内法规的灵活4.4.2党章适用过程中原则与灵活辩证统一4.4.3以党内不成文规矩补充完善成文党内法规4.能主义的法规理念4.5.1党内法规服务于党的政策落实4.5.2党内法规是政策的制度化体现4.5.3党内法规的运行注重政策效果4.6本章结论第5章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互动5.1相互独立的规范体系5.1.1规范体系独立的甄别标准5.1.2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基础规范不同5.1.3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形式渊源不同5.2规范效力的二元结构5.2.1社会规范的效力与效力冲突5.2.2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具有不同的效力范围5.2.3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不存在效力的冲突5.3统筹协调与一体建设5.3.1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法根本上的一致5.3.2法在制定层面的双向协调5.3.3法在执行层面的一体适用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摘要与插图

 4.4.1 政治形势的复杂决定党内法规的灵活
  与国家法律所适用的社会关系不同,党内法规所调整的党内关系因其内容的丰富多样和所处环境的复杂多变,其适用和运行体现出较大的灵活。党内法规的任务是通过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供法规制度保障,为实现党的使命任务服务。“党之所以是创造的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是我们不仅在思想上、政治上从来不受任何死的公式所束缚,而且从来不把党的组织形式以任何组织形式,看成是不可改变的死的公式,我们能够根据中国斗争发展的具体条件和新的政治任务以及我们在组织上积累起来的新的经验,来经常改进我们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①党自成立之日起为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努力奋斗,先后带领人民赢得了新民主主义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开展了社会主义建设,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了改天换地的社会变革。与党带领人民实现的社会变革相适应,党在这一过程中所处的历史环境极为复杂多变,党本身所肩负的使命任务也十分广泛和多样,这决定了党组织自身的活动的多样和不确定,进而使得党内法规很难通过明文规定对党内生活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作出而的规定,而党内法规的运行和适用也不得不由于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体现出较强的灵活,以确保党内法规的适用能够与所肩负的使命任务相适应,与遂行使命任务所处的现实环境相协调。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动过程中,曾经如何看待内法规制度进行过明确论述。一方面,党的规章制度作为经由特定程序制定的党内规范,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每个加入党内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认真切实地遵守党内法规。另一方面则应当看到,党内法规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党的政策的实施和党的目标的实现,它关于党内生活的制度和规范必须有利于党的事业的发展而不能阻碍党的事业的发展。“当某些形式已经过时,当日益发展壮大的党受到这些形式的束缚的时候,仅仅成百次地强调法律字面上的神圣是无济于事的。”②是在党所面临的社会历史环境与党内法规制定时的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更应当灵活适用党内法规,使党内法规的运行紧紧围绕党的使命任务而展开。
  1879年,恩格斯在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一封信中指出:“党如果现在还让自己受以前在安逸的和平时期作出的种种代表大会决议的约束,那是给自己戴上了枷锁。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律基础,不仅必须由它自己建立,而且还必须可以改变。人法使任何代表大会都不能召开,从而对旧的决议不能作出修改,这也废除了这些决议的约束力。一个党丧失了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的可能,它只能在自己的活的、经常变化的需要中去寻找自己的法规。如果党甘愿使这种需要服从于那些已经僵化和死去的旧决议,那它是自掘坟墓。”①党所肩负的是变革社会的历史重任,相应地,党所面临的也是瞬息万变的社会历史环境。社会历史条件的变迁使得许多原本制定的党内法规由于情势变迁而不能适用于后来的党内生活,如果一成不变地固守和重复不合时宜的僵化教条,则会对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失。恩格斯在这段致倍倍尔的信中所提到的代表大会的决议,由于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无法通过召开新的代表大会的形式加以修改,而固守这份决议则会给党的事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避免此类情况,党“只能在自己的活的、经常变化的需要中去寻找自己的法规”,亦即将那些真合党的利益、符合事业需要的规范作为党自身应当遵守的法规,灵活处置和对待党的决议,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党内规范,以是否有利于党的事业发展为根本标准衡量指导党内法规的适用和运行。
 代以来,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本国封建势力的压迫,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民群众毫无政治权利,缺乏起码的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不可能通过民主选举等合法途径参与政治生活、解决社会矛盾。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中国自成立之日起只能采取秘密组织形式,通过阶级斗争建立无产阶级,消灭阶级差别。“党的目的是实行社会”②,这决定了党自成立之日起不可能得到统治者的认同和许可,必然受到统治者的围剿和迫害。严酷的斗争环境和血淋淋的残忍现实使党认识到,为确保党组织的和事业,必须采取秘密的组织形式,灵活处理斗争过程中的组织问题,确保党内的组织形式和规章制度适应斗争的实际情况,为斗争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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